含乌头碱类植物如 草乌、附片等均含乌头类生物碱, 对心脏毒性大,用量过大可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我省民间常在秋冬季节煮食草乌、附片导致中毒,或误饮其泡酒而引发中毒。
我省近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每年10-12月为发病高峰,昆明市近期发生1起含乌头碱类植物中毒事件,发病8人,死亡2人。 目前已进入我省传统食用乌头碱类(草乌、附子、附片等)植物的“进补”季节,含乌头碱类植物中毒防控工作形势严峻。
乌头碱中毒
乌头属植物的主根名乌头,附生子根名附子,不生稚根的主根名天雄,均可入药。主要毒性成分为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可致人体皮肤粘膜感觉神经末梢麻痹,中枢神经先兴奋后抑制。还可直接刺激心肌和抑制窦房结,引起心律失常。 中毒症状一般在服食后0.5-2小时之间出现,中毒主要表现为神经毒性、心脏毒性和消化道毒性等,其中损害心脏是乌头属中毒最重要、最多见的危险因素。中毒症状有全身发麻,胃内强烈烧灼感,逐渐出现瘫痪,颜面及四肢痉挛,言语困难,视力、听力下降等,严重者可因心律失常和呼吸抑制而死亡。
①剂量过大;
②煎药时间短;
③炮制质量差,药中的毒性成分—生物碱含量超过药典规定;
④服用生药;
⑤酒浸或用酒冲服此类药物可增强其毒性;
⑥长期服用者、年老体弱者及肝、肾功能不全者易中毒。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他食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如确有需要使用,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草乌。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中毒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健康知识。
(三)对乌头碱急性中毒的急救,目前尚缺乏可靠的解毒药,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心悸,胸闷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 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来源:云南疾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