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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盗窃终获刑!检察官带你打卡“盗窃罪”庭审现场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4-08-15 19:45  作者:唐吉芝  责任编辑:虎伶俐

8月15日,昭阳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昭阳区人民法院在守望乡开庭审理吴某某、扶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并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2名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1名人民监督员及干群近200人旁听庭审。经审理,被告人吴某某、扶某依法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

据悉,被告人吴某某、扶某系渝昆高铁某标段施工工人,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31日施工期间,二人先后5次盗窃高铁工地上的钢筋,拉到“某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销赃,非法获利27754元,销赃款被共同挥霍。其中二人最后一次盗窃的钢筋经鉴定为昭阳区渝昆高铁使用的专用螺纹钢筋,属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专制高铁专用螺纹钢筋。

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当天,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吴某某、扶某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现场庭审,让群众亲自目击了整个庭审过程,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用最直接的方式以案释法,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检察官寄语:

偷盗不可为,“伸手”必被抓,切莫因为一时贪念,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后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广大群众要增强防盗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财物,以防被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讯员 唐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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