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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故事 | 结婚不到一年,老婆在备孕前提出撤销婚姻,原来他隐瞒了这件事······

来源:昭通市防治艾滋病局  更新时间:2024-04-06 10:07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赵磊明

 


婚后不到一年,华岸(化名)的婚姻亮起红灯。不是婚内出轨、也不是貌合神离,而是他对妻子隐瞒了一些事情······


华岸和妻子柳小颖(化名)是相亲认识的,双方父母都觉得合适,于是赶紧催促两人结婚了。喜事成,了却了双方父母的心头大事。


由于两人成婚时年纪比其他人大,所以在决定要孩子前去医院做了检查。这一查,就引出了大问题——华岸早已感染艾滋病!




隐瞒的过往



早年间,华岸的工作性质需要他时常应酬,不管是合作伙伴之间的逢场作戏、还是满足客户的喜好,他常常出入跟“情色”沾边的场所。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在这方面,华岸的心智并不坚定,他不仅“湿了鞋”,甚至还“坠了河”。


曾经有一段时间,他的业绩非常好,一时风光无限,突如其来的荣耀让他迷失了自我,在“温柔乡”里沉沦。也就是在那个时候,他感染了艾滋病。



在外人眼里,他是个老实本分,吃苦耐劳的男人,是能顶着烈日工作,熬夜值班的勤快人。因为这样的高评价,结婚前,柳小颖并没有提出做婚检


“要不是因为我年纪大了,怕身体有什么隐疾对备孕有影响,我还一直被骗!”柳小颖回到自己家跟父母说明闹矛盾的原因。


“他从来没有跟我说过自己有艾滋病,现在还催着我要孩子,那不就是想要传染给我和孩子吗?太过分了,我要去申请撤销婚姻!”这是柳小颖的闺蜜们给她出的主意。



眼见好不容易两人成了家,现在又闹成这样,四位长辈也焦急不已。尽管柳父柳母很满意华岸这个女婿,可涉及到自己女儿和未来孙辈的生命安全,他们也不好插手。


他们曾四处打听过,知道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也能在不感染配偶的情况下生出健康的孩子,也以这个为由劝过女儿,可柳小颖对华岸的欺骗和隐瞒十分愤怒,半点听不进去。



“爸,妈,你们也知道我的性格,我要是喜欢一个人,不管他得什么病,我都能照常对待,但他这是欺骗,是隐瞒,甚至我和我的小孩也有感染的风险。如果他一开始就说清楚了,那我真的还可以接受,现在被我发现了,那就没得谈。”


在柳小颖的坚持下,最终将撤销婚姻的申请提交上去了。在这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华岸与柳小颖,从民政局里牵手微笑的新人,变成了对簿公堂的原告被告,亲友听说后,都唏嘘不已。





法律科普小课堂





《民法典》将疾病作为婚姻无效事由转变成可撤销婚姻事由,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自然人结婚。


《民法典》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列举规定。但一般而言,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而婚前医学检查跟普通体检不一样,婚检着重检查遗传病、性传播疾病以及男女双方的器质性疾病(如肿瘤等)。主要包括: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病史询问以及其他特殊检查。


这其他特殊检查中就包括包括乙肝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等项目。


根据我国2006年3月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END



*根据真实事件进行改编,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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