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02-29 09:08 作者:云南省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赵磊明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发〔202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本轮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2月1日—2024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根据规定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按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山狩猎、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开展农林牧生产、疫木焚烧、计划烧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应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进出车辆人员应主动接受防火检查。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政府应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要时,可对高火险林区实施封山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凡违反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规依纪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层层签订责任书,全面压实州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和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责任。健全林长、护林员、村组专管员“一长两员”网格化管护体系,及时足额保障护林员劳务报酬。
六、以县、乡为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排查“一张图”,明确“靶向治理清单”,实行销号整治。突出高黎贡山、苍山、玉龙雪山、易过火边境线、省会昆明等重点区域,严格火源管控,加密关口、哨卡和巡护频次。常态化、全覆盖开展包片蹲点督导、暗访督查,清单式交办发现问题并挂牌督办。
七、严格执行24小时联合值班、监测预警,健全各类救援力量联防联训联战机制,科学前置扑火力量和装备机具,强化应急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有关责任单位需在30分钟内向省森防指办公室(值班电话:0871—65011339)电话报告,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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