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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昭阳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3-11-07 18:29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虎伶俐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管理,明确管线入廊、有偿使用等各项程序,落实管廊管理单位与管线单位的责任义务,保障管廊及管线的安全运行、科学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办法》(国办发〔2014〕27号)、《关于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办法》(发改价格〔2015〕2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办法》(国办发〔2015〕61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安全运营、依法入廊、有偿使用、集约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缆线管廊等,适用于昭通市昭阳区范围内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是指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

第四条 协调指挥制度

建立昭通市昭阳区地下综合管廊工作协调指挥制度(以下简称“协调会议”),由城管委负责牵头组织召开,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工信、水务、公安(交警)等部门参与,成立昭通市昭阳区地下综合管廊协调指挥部,制定昭通市昭阳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计划,并协调监督各相关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划分 

住建部门是本区管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协调监督各类管线按入廊计划入廊;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指导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管理条例、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工信部门负责推动供电、通信等专业管线入廊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推动供水专业管线入廊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协调交通和治安监控管线入廊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消防的技术审查、核准和监督。

人防部门负责管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技术审查和核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档案管理,协同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管廊信息。

管廊管理单位,指管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线单位按照入廊计划开展工作,同管线单位签订入廊管理协议,履行管廊入廊相关手续,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

管线单位按照入廊计划与管廊管理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并交费,按要求与管廊管理单位办理入廊手续,组织管线入廊施工,配合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规划编制

各管线单位应结合昭通市昭阳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各自管线建设规划,并明确管廊建设区域内入廊管线的类别、规模、投资、建设时序等指标;根据全区管廊建设任务,组织管线入廊工程规划(计划)编制,管线建设方案应优先考虑已建成的综合管廊并进行充分论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及协调会议确定的入廊计划,编制自有管线入廊年度建设计划,实现与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第七条 同步设计 

管线单位配合地下综合管廊设计单位同步开展管廊建设设计,并对入廊管线专项设计提出要求,综合管廊设计单位与管线单位应相互协调,同时满足管廊工程总体要求及入廊管线的正常运维要求。

管线设计技术标准应与管廊智能化设计标准统一,纳入管廊智能管理系统中。

第八条 规划建设管理 

城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除有特殊要求外)。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各类管线不得蓄意避开已建成的管廊,不得在管廊外擅自新建管线、管道或者架空线路。在建或已建成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在管廊内敷设。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外新建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手续,城市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各管线单位应逐步有序自行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规划有管廊但未列入近期实施计划的区域,因特殊情况需单独采用直埋方式新建的管线,应向协调会议提出申请,由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相应管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论证,一事一议且审核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章 管线入廊

第九条 入廊程序

昭通市昭阳区辖区范围内的综合管廊项目,管线入廊使用须严格遵守管廊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提出与确认使用

管线单位向管廊管理单位提出《昭通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使用申请表》,管廊管理单位根据管廊内管位的冗余情况为管线单位安排管线放置位置,双方现场核实情况并就入廊管线类别、规模、数量、长度等内容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与支付款项

管廊管理单位根据与管线单位签字确认的《昭通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使用申请表》,签订正式的《昭阳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管理协议》。《昭通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使用申请表》及合同为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统一制式版本。

管线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时限及时付款。对无故拖欠且催款无效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协调会议协调。

第十二条 还建既有管线入廊

因管廊建设需要迁改的既有管线再入廊的,按原管线数量、规模进行还建入廊,以及对于扩大规模、增加数量入廊的管线,仍须按流程签订管廊使用合同。

第十三条 入廊施工

管线单位与管廊管理单位履行手续后,管廊管理单位应协助管线单位入廊施工,并监督其按照合同约定及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范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入廊验收

管线入廊施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管线单位须向管廊管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由管廊管理单位出具《昭通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工程验收单》;验收不合格则须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并再次提请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单的入廊管线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及解决方式

(一)应急保障

管线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向协调会议提出重大紧急项目的申请,经协调会议审议后,形成重大紧急项目目录。管廊管理单位依据目录同意涉及重大紧急项目的管线入廊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

(二)不在管廊原设计范围内的管线入廊,管线单位应将超出原设计范围内的管廊使用需求报管廊管理单位,通过专项论证后按流程入廊实施。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有偿使用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编制原则

昭通市昭阳区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办法》(发改价格〔2015〕2754号)的要求制定。

(一)入廊费测算结合本区实际,可考虑的因素有:

地下综合管廊本体、控制室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其他影响因素。

(二)日常维护费可考虑以下因素:

地下综合管廊本体、控制室及附属设施、监控中心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各入廊管线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其他影响因素。

第十八条 收费方式

入廊费分一次性全额缴纳、逐年缴纳二种方式,日常维护费采取逐年缴纳,具体方式由各管线单位和管廊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收费机制

管廊管理单位统一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一)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管廊项目,由PPP项目公司与管线单位签订《昭阳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管理协议》,并按合同收取费用;财政补贴按各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二)日常维护费。由管廊管理单位统一收取,用于支付当年管廊日常维护成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管廊项目,由PPP项目公司与管线单位签订《昭阳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管理协议》,并按合同收取费用;财政补贴按各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费用减免

对提出减免费用使用综合管廊的管线项目,须由管线单位或需求单位报请协调会议审议,审议通过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减免费用由城建资金计划中列支并拨付管廊管理单位。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廊管理单位职责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的日常巡检、维修保养、出入廊管理、环境监测、应急抢险等维护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日常巡检计划,组织开展巡检工作,对巡检结果及内容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存档,并及时处理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二)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具体包括: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等附属构筑物;消防、通风、供配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和标识等系统。

(三)制定出入廊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员、材料、机械的进出,配合并监督管线单位的出入廊施工。

(四)负责廊内温度、湿度、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含量等环境监测。

(五)负责制定管廊各项应急抢险预案,及时有效的处置各类险情,并会同管线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六)实行管廊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七)牵头编制《昭通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业务管理办法》,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八)结合《昭通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业务管理办法》,与管线单位签订《昭阳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管理协议》。

(九)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向管线单位收费并出具发票、交费证明等相关文件。

(十)与管线单位形成有效联动机制,保障收费与入廊工作衔接顺畅。

第二十二条 管线单位职责

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日常巡检及状态监测、维修保养、应急抢险等维护管理工作。

(一)负责入廊管线的日常巡检工作,建立日常巡查记录。实施对管线运行状况的监测,包括管线内外部压力、流量、温度、气体渗漏、局部放电、阀门等状态的监测及控制。

(二)负责入廊管线、管件、随管线建设的支吊架及检测监测装置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包括及时处理管线漏损、管线防腐层破损、相关设备的锈蚀情况;确保管道阀门、倒流防止器、消火栓、泄水阀、伸缩节、支吊架等设施的完好。

(三)负责制定入廊管线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时有效的处置各类管线安全隐患及险情,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四)实行管线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五)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遵守管廊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按照第三章第十条要求,进行申请提出与确认使用

(七)按照第三章第十一条要求,进行签订合同与支付款项。

(八)其他需要管线单位配合的事宜。

第二十三条 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

管廊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管廊安全保护范围为距管廊主体结构外边线3m区域,管廊安全控制区为距管廊主体结构外边线15m区域。管廊管理单位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的显著位置设置边界标识或安全警示标识。

(一)管廊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1、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污水和建筑泥浆;

2、堆放易燃易爆物或者有腐蚀性物质;

3、覆盖、涂改、移动、损坏管廊的边界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和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等标识、标牌;

4、擅自开启各类孔口盖板或者通过各类孔口擅自进入管廊;

5、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二)管廊安全控制区内,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对管廊主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要求。作业单位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限制行为,应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主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管廊大中修及常年监测、检测

综合管廊大、中修和常年监测及检测费用参照城区道路桥梁管养维护模式,由管廊管理单位根据管廊维护技术规范编制实施计划并测算费用,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城建资金计划中列支并拨付管廊管理单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管线未按照规定入廊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或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管线单位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由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作业、作业前未事前安全评估或作业期间未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由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因管线单位违反管廊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线管理维护相关规定等原因,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管线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因管廊管理单位维护不当致使管线受损,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管廊管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因第三方造成管廊或入廊管线损坏的,责任方应当向受损方赔偿。其他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做好管廊建设、管线入廊、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有关企业对管廊管理工作配合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并通报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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