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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3-03-30 08:58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虎伶俐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对市场主体支持性政策措施的;

(二)违法违规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任何形式摊派的;

(四)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五)拒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合同约定的;

(六)违反规定增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环节,限定办理渠道的;

(七)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证明事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延长办理时限的;

(八)超标的、超范围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九)违法强制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

(十)对损害优化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拒不办理、拖延办理的;

(十一)侵害市场主体利益、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有关部门不给予处分的,由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有关部门仍未予以处分的,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二)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报装超过期限的;

(三)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

(四)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第七十条行业协会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的;

(二)非法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认证等活动的;

(四)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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