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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未完待续)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3-03-29 08:06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虎伶俐

第七章人文环境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营造人人优化营商环境、全社会亲商、重商、安商的浓厚氛围,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影响营商环境行为的监督。必要时可以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记者等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监察机关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对监察机关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回复,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客观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企业工作制度、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和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全程服务保障工作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依法依规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一)组织企业家座谈,通报经济运行等情况;

(二)邀请企业家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现状;

(三)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经贸交流、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活动;

(四)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在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中,应当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牟取私利;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入学保障机制,落实有关入学就学优待政策;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加大异地就医医保报销力度;完善交通、住房、生态、公共空间等城市功能,提高公共文化、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宜居宜业良好环境,增强对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吸引力。

第六十五条各级工商联组织应当发挥联系民营经济的桥梁纽带作用,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主责主业,推动政策落实,反映企业诉求,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第六十六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照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建立统一、便捷的惠企政策申报系统。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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