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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未完待续)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3-03-27 09:04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虎伶俐

第五章市场环境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手续,压缩办理时间。推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实现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全省企业开办手续办理时间压缩到一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申即办。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和简化审批,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四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诚信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首次贷款和无还本续贷,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知识产权等动产或者权利进行担保融资。

在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基础上,推动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险等数据在金融领域开放和应用,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化程度。持续推进金融科技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全面提升综合融资服务能力。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使用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等开展服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件,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限制性门槛;

(二)在授信中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

(三)无正当理由抽贷、断贷、压贷;

(四)违规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六)设置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

第四十六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融资配套措施,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金投放。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用地服务保障力度。在有条件地区开展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支持市场主体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鼓励产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企业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级传统工业及兴办先进制造、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实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省内调剂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结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相关工作,确保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应保尽保、优先保障。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现代综合交通建设,提升交通与物流便利度,加强多式联运物流网建设,推进多式联运并行发展,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促进全省交通物流成本持续降低。

第四十九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办理时间;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本地区特许经营公用企事业单位定期评估评价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

第五十一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实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压缩至20日以内。

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第五十二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化解行业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认证等活动;

(三)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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