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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未完待续)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3-03-26 09:21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虎伶俐

第四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引育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各类人才,加强企业人才引育和服务,落实科技人才、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国际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育政策,加强人才引进、落户、子女入学、交流、评价、培养等便利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强化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培育,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

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工会、园区等联合培养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鼓励企业积极引育人才。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落实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政策,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创新创业国际合作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

支持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对全省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经济大县、省级本科院校、省级重点园区全覆盖,对大学生、农民工、返乡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全覆盖。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标准化现代园区、数字化智慧园区、集群化高端园区、低碳化绿色园区、科研型创新园区建设,提高园区服务质量和效率,将园区打造成为全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发展平台。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推进园区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设立园区企业融资风险分担资金池、重点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强园区融资服务。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多层次沟通交流机制,加快国际间高速公路、铁路、航空、水运、能源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跨境区域物流网、跨境电商物流体系和物流中心、物流园区、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促进跨境贸易发展。

第四十一条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各类开发区、新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

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依法赋予其更大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权限。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应当创新贸易投资监管制度,健全国际贸易投资促进服务体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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