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防艾 更新时间:2022-11-04 09:43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赵磊明
郭某进、袁某沾染毒品后,为筹集毒资贩卖毒品给他人,邀请唐某佳运送毒品,三人非法获利共计25757.99元。近日,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郭某进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唐某佳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追缴郭某进违法所得12602.99元,追缴袁某违法所得3005元,没收唐某佳违法所得101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进多次微信联系被告人唐某佳包车运送毒品,唐某佳明知是运送毒品依旧运送且从中收取租车费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郭某进先后9次向桂某贩卖毒品,先后8次向被告人袁某贩卖毒品。袁某先后29次帮助王某从郭某进等人手中购买毒品。法院综合案件情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进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被告人袁某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从中牟利,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仍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贩卖了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法官提醒,本案中三被告人,一人运输两人既贩且吸,最终深陷囹圄。一旦染毒,终身难戒;一人染毒,全家受苦。法官奉劝大家切莫沾染毒品,误入歧途,要远离毒品,享受阳光生活。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