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2-05-16 09:49 作者: 佚名 责任编辑:赵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乡村振兴战略是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制定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重要举措;是立足新发展阶段,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支撑;是充分总结三农法治实践,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三农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制定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对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乡村振兴促进法》共十章七十四条,涵盖内容: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附则。《乡村振兴促进法》在坚持立足国情的前提下,从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出发,着重从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方面,将党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和地方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宣示。此外,城乡融合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的特殊重要任务,担负着重塑城乡关系的重大安排,因此单独成章 ;为解决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保障机制,突出地将扶持措施作为单独一章。第九章实际对实施乡村振兴的外部监督力量配置进行了安排,同时多层次、多角度地说明了监督责任。
新颁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个方面,关于乡村振兴中坚持党的领导,有一系列的规定,法律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对乡村振兴中党的自身建设、党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领导地位、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中党委的领导地位和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讲,关于党的自身建设问题,主要由《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来规定,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党的中心工作之一,党中央多次提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但如何在促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强化党的领导地位和组织、制度保障,本法中做出了相应规定;第二个方面,关于乡村振兴中的土地制度问题,在本法中有很多创新。农村土地问题既关系到乡村的产业发展,也关系到构建城乡一体的土地制度,以此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还关系到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尤其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到乡村一二三产融合,本法中对此有很多详细的规定,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要求,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第三方面,是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政策,尤其是关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如何稳定的问题。在过去,部分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的不规范、空壳社现象广泛存在,《乡村振兴促进法》肯定了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方向性、原则性和规范性要求。
《乡村振兴促进法》有3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第十七条规定的,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二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三是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其中,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是对合作社发展的根本目标,而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
《乡村振兴促进法》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强调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农民根本利益,这方面规定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规定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一系列举措,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二是在乡村治理方面。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三是在公共服务方面。提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明确要求,从传承和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培养高素质农民,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各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四是在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五是在乡村建设方面。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修复,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民以食为天,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必须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乡村振兴促进法》对此作出规定。
首先,将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纳入法治保障。《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其次,为解决“两个要害”提供法律支撑。保障粮食安全,要害是耕地和种子。法律规定国家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要求各省(区、市)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同时,法律明确,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生物种业科技创新等;再次,强化“三保”,实现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三保”就是保数量、保多样、保质量。法律规定,国家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并专门明确,分品种明确保障目标,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第四,大力发展“三品一标”,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也就是新“三品一标”。《乡村振兴促进法》对推进“三品一标”,提升农产品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对农业投入品使用作出限制要求,规定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乡村建设行动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乡村振兴促进法》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划引领。明确要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同时,针对个别地方合村并居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规定要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二是建强硬件。要求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垃圾污水处理、消防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各方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广卫生厕所,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三是抓好软件。要求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健全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培育服务机构与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还要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型养老等;四是保护传统村落。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等。
昭通市乡村振兴系统的所有干部职工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好法律的贯彻落实,坚持依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强化法治思维。注重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将乡村振兴促进法列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干部职工学习重要内容,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领导干部熟悉法规及相关常识,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昭通市乡村振兴系统所有干部职工要积极做好法律的宣传实施、辅导解读工作,指导和帮助各级部门和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各类主体准确理解把握法律相关规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乡村振兴系统要以法律公布实施为契机,通过中国农民丰收节系列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促进合力。《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部门要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推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同时,法律赋予农业农村部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法定职责,为此,各级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各司其职、一抓到底的乡村振兴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