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2-05-05 17:24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赵磊明
随着我市各类野生菌逐步进入生长旺季,自采误食有毒野生菌中毒逐渐进入高发频发期。为有效预防野生菌中毒事件发生,做好野生菌中毒防控工作,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全市人民群众食用野生菌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广大群众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尤其是颜色鲜艳、霉变或幼小难辨识的野生菌;不要采摘、出售、购买、食用头上戴帽(菌盖)、腰间系裙(菌环)、脚上穿鞋(菌托)的野生菌。
二、烹调加工野生菌时,不要凉拌食用,不要多品种混合加工,加工时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食用野生菌时不要饮酒。
三、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民政福利机构食堂、医院食堂等集体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野生菌类,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把好食用野生菌采购关,制定并熟练掌握野生菌中毒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严格执行先用沸水煮漂后再进一步加工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五、食用野生菌后,若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兴奋、幻觉、幻听、少尿或完全无尿、肌肉疼痛、浑身无力、大量出汗、口水增多、流泪、脸部或手臂红肿、嘴皮肿胀等疑似食物中毒反应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或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援;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服用大量淡盐水后,用手指刺激喉咙催吐等方法开展一些简单的自救。哺乳期妇女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上述症状应暂停哺乳并及早就医,以保护婴幼儿安全。
六、各级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首诊医疗机构要第一时间救治,对误食鹅膏菌、亚稀褶红菇等剧毒野生菌中毒患者及危重病人,要及时转至救治能力强的三级综合医院(首推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大学附属医院>),争取救治黄金时间。医疗机构收治野生菌中毒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上报同级食安办。
七、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强化对野生菌中毒防控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全面开展野生菌防控宣传,将野生菌中毒防控知识宣传到每家每户,不留盲区盲点。
八、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广电等部门要抓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误食有毒野生菌中毒防控科普知识,引导群众不用“民间方法”分辨野生菌是否有毒。
九、各级政府食安办要充分履行综合协调、督查督办、跟踪问效职责,加强野生菌中毒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查找薄弱环节,督促整改落实。
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履行野生菌中毒防控工作职责,及早部署、及早安排,高位推动,增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宣传教育、预防控制、应急救治、物资保障作用,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分析研判,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健全完善防控工作责任体系,强化野生菌中毒应急救治和科普知识宣传。
十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农(集)贸市场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并在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农(集)贸市场的醒目位置粘贴野生菌防控宣传海报。
十二、各级教育体育部门要严禁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加工、食用野生菌,组织开展野生菌中毒防控宣传进校园活动,向广大师生宣传野生菌中毒防控科普知识,并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督促学校落实校(园)长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十三、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在有野生菌生长的山林选择醒目位置悬挂野生菌防控宣传标语、粘贴野生菌防控宣传海报。
十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应急防范,及时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加强信息互通、协同联动和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