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鹤都微交警 更新时间:2021-11-21 10:03 作者:鹤都微交警 责任编辑:赵磊明
不文明交通行为
不仅影响城市文明形象
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自觉摒弃交通陋习
共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明明斑马线、人行横道近在咫尺
一些人却偏要行走在外
殊不知这样“任性”的行为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今天曝光行人不走人行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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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瑟中夹杂些许美好,但是违反交通法规了哦~)
交警提醒:
一、行人通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行人事故责任
如果是行人的过错,则要负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