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季火爆来袭,A报纸刊登了一则《X购物指南》,在专刊封面中央载有大幅某运动员比赛动作的肖像,其对某运动员的背景、衣着、动作等方面作了较大改动处理,并在封面的下方发布广告。
某运动员获悉后,认为A报纸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遂诉至法院。
普法:A报纸的刊发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A报纸专刊内容中虽然有关于某运动员比赛的信息,但其专刊封面使用的肖像,其背景、衣着、动作等均有较大改动,不属于单纯的新闻报道,且封面下方发布了广告,整体设计确实具有一定的广告性质,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权行为,A报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