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1-03-02 09:47 作者:李剑 责任编辑:虎伶俐
为进一步美化城区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按照近期召开的昭通中心城市整治不文明行为委托执法启动会议要求,从3月1日开始,三城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将持续组织人力、物力对市民随地吐痰、占道经营、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抓拍、劝导和处罚。
昭阳区综合执法局凤凰大队乌蒙水乡中队中队长罗春龙说:“大家不要随便乱丢垃圾,有垃圾桶要投放在垃圾桶里面。看,这个公交车站台到处都是烟头,瓜子壳也特别多。大家要相互配合,注意自己的言行,营造良好的城市卫生环境。”
罗春龙说,从3月1日开始,他和其它八个执法队的队友都要在各自网格区域进行巡逻,对市民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处罚。海楼路北段是凤凰执法大队分配给罗春龙和队友赵声路管理的网格区域,他们一路巡逻下来,发现摊贩占道经营以及市民上街遛狗、随意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于是不断上前劝阻和宣讲。
采访中,记者发现,罗春龙和队友在对市民的一些不文明行为苦口婆心进行劝导时,有不少市民是积极主动配合的,也有强词夺理、不以为然的,甚至还有拒不改正的。
罗春龙说:“随地丢垃圾、吐痰、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很多,我们管理起来最大的难度是很多市民不理解不配合。虽然爱国卫生运动已掀起高潮,我们也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市民素质参差不齐,有的能接受,有的不能接受,我们在和他们沟通的时候,有一些都不听打招呼,还是很随意。”
据了解,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区综合执法局将对昭阳区城市建成区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一是随地吐痰、便溺,车窗抛物,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等废弃物的,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10元罚款。二是放任犬只、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粪便的;私自张贴、散发广告的;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生活垃圾的,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30元罚款。三是在公共绿地内或者树木旁搭架设棚、生火置炉,在树上拴绳挂物、架设管线;在公共绿地内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堆置物品、挖坑取土、钻井取水、开垦种植的,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向河道内抛洒物品,在沿河树木、绿篱和护栏、杆线等公用设施上遮挡、覆盖或者晾晒物品的,依据《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20元罚款。五是在河道内放养畜禽,在水域内游泳、垂钓、清洗生产用具、生活物品和清洗船舶、机动车的,依据《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50元罚款。六是不正确使用洗手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50元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是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或者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在停车泊位或者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障碍的,在人行道不按要求摆放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的,骑行人被发现未将共享非机动车停入指定区域的,除责令骑行人将车辆骑行至停车区规范停放外,未发现骑行人未停入指定停车区域的, 追究运营车辆公司责任,并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设置障碍的单位或个人处50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罚款,对运营车辆公司处以每辆车次50元罚款。
(昭阳区融媒体中心记者 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