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0-11-25 17:15 作者:湖南禁毒 责任编辑:虎伶俐
基本案情:四川的万某初中辍学外出打工,务工时认识了来自湖北的庄某,万某对这个大自己十多岁且对其多有照顾的“姐姐”很是依恋,并跟随姐姐到湖南务工,一同租房居住。2017年7月31日晚,庄某从自己的卧室内拿出吸毒工具和甲基苯丙胺结晶体(冰毒),来到万某的卧室,以吸食毒品可以减肥为由要万某一试,随后万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到案后庄某辩称:给万某吸食毒品的情况属实,但并不清楚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件结果:庄某因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评析:《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庄某以吸食毒品可以减肥为由,引诱万某吸食了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罪。且万某是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好奇心强,缺乏对毒品的正确认知,容易为了减肥、寻求刺激,或者轻易他人谎言尝试吸食毒品,从而走上吸毒的道路。国家对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规定一律从重处罚。提醒广大青少年及其家长要重视毒品预防教育学习,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
来源:湖南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