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0-01-23 17:02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赵磊明
区政通〔2020〕4号
为切实加强应急通道(消防通道、警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通道)管理,推动有效解决占用、堵塞、封闭应急通道和不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老大难”问题,区政府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现就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持应急通道畅通的重要性。应急通道(消防通道、警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通道)是灭火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以及人员疏散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通行的通道,是实施灭火救援、人员疏散和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生命通道”。一旦出现占用、堵塞、封闭情况,将严重影响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的正常通行和人员疏散,延误灭火救援、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时机,甚至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应急通道的管理责任。各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应急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应急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应急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应急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应急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堵塞、封闭应急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应急车通道和不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八)宣传引导鼓励群众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的行为,共同创建文明礼让、平安出行道路交通环境。
三、违法后果的处理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消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若有违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四)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九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及第十二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之规定,依法对违规停放在市政道路、小区、医院等场所已划线并设置标识标牌明确为应急通道上的车辆进行罚款150元并记3分处理。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四款“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之规定,依法对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的车辆进行罚款100至200元并记6分处理(营运类机动车记12分)。
(五)对占用、堵塞、封闭应急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信用信息联合惩戒。
维护应急通道畅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基础上,可积极投诉举报身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城市管理举报投诉电话(凤凰执法大队3189316、龙泉执法大队3189314、太平执法大队3189318)、公安交警举报投诉电话122,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举报电话96119。
特此通告。
昭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