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9-12-06 08:31 作者: 佚名 责任编辑:赵磊明
区政通〔2019〕14号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强制产品认证管理制度(简称“CCC认证”)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区电动自行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按照云市监发〔2019〕8号通知要求, 自2019年4月15日起不再受理4月15日(含)以后购买的非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申请。为便民利民,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部门对 4月15日(不含)之前购买的非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登记注册,按通知要求的截止时间2019年6月15日(含)共核发“白底红字”临时过渡号牌1565副。
二、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国标,昭阳区电动自行车登记场所和查验设备已经建设完毕,具备新国标要求的登记注册条件,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部门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注册上牌。
(一)登记上牌地址:李氏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团结路延长线203号,李氏汽车内)。电话:0870-2165388、13118708278。
(二)登记上牌所需资料:所有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等材料,驾驶车辆到指定地点免号牌及行驶证工本费登记上牌。
(三)登记上牌工作时间:工作日每天8:30至11:30、14:30至17:30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三、在《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中属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悬挂摩托车号牌,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持摩托车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四、对不符合新国标技术规范,也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中的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相关部门一经查获,将依法收缴,但2019年6月15日(含)前登记注册并悬挂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且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除外(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4年,从注册登记日计算)。
五、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已经登记注册的超标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通行。
六、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管理,依法保护车辆所有人合法权益,2020年1月1日起违反以下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处200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它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
(二)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电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三)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醉酒驾驶或者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七、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以下通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上限处50元罚款。
(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二)购车之日起30日内未依法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部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四)在电动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如安装遮阳伞、挡雨棚、防风罩等。
(五)闯红灯或者违反其他交通信号的。
(六)逆向行驶的。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不靠行车道最右侧行驶的。
(八)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九)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电动自行车其它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特此通告。
昭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