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明日报 更新时间:2016-05-04 16:04 作者:曹阳昭 责任编辑: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于新的形势任务,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从尊崇党章执行党纪、坚持作风建设、坚决遏制腐败、从严治党落实到基层、净化政治生态五个方面提出了从严治党、坚决反腐的系统举措,这是一次从治本角度对反腐倡廉进行的总体阐述,是从法治反腐高度进行的制度设计。
法治反腐:惩治腐败的根本之途。腐败在任何时代都是社会肌体的毒瘤,古往今来的朝代更迭和政权变迁皆与腐败导致的民心丧失有关。制度改革不配套,权力监督不到位,资本触角无序伸展,人情社会关系网中负能量产生的正反馈效应等,是诱发腐败的重要因素。
根治腐败,当然需要思想教育,需要道德自律,但制度的他律作用同样不可或缺。法治反腐是有效惩治腐败的根本途径。因为,腐败蔓延导致既得利益集团之间关系的盘根错节,很难通过个人化的道德自律或高压式的权力反腐得到彻底、全面而持续的遏制。
法治是围绕制约公权、保障私权所建构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法治反腐把反腐败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法律系统来限制、规范和监督公权行使的方式、手段、范围、条件和程序,使公权行使者或利益相关者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从而达到减少、遏制和消除腐败的目标。法治反腐是反腐实践的总结升华,是法治建设积极推进的重要标志,是迈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结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克立拉德曾经用公式C=M+D-A来描述腐败,即腐败=垄断+随意-责任。“垄断”的内容是权力和资源,“随意”的核心是缺乏有效监督,“责任”的意蕴是垄断主体的职责约束。虽然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政治学的权力监督理论等都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腐败问题及整治思路,但要真正遏制腐败,还需要在推进法治反腐中强“法”厉“治”。
参与公平意味着为群众提供有效的参与反腐的条件。党的群众路线要求相信和依靠群众,有效惩治盘根错节的腐败也离不开群众。面对腐败人人想反,如果想参与少渠道,想支持缺平台,想主张欠权利,反腐效果自然大打折扣。查处公平意味着老虎苍蝇都要打,既不搞“法外施恩”,也不行“法不责众”,毫不动摇地在反腐中坚持逢腐必查。惩罚公平意味着惩治腐败采取相同标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量刑,宽严不误。切实做到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出现腐败,都要按照相同标准严惩不贷。
二为系统性。众多腐败案例证明,“牛栏关猫”既“笼”不住权力,也平不了民怨。法治反腐既要造就“不敢腐”的心理自觉,更要夯实“不能腐”的制度基础,实现这一目标,贵在法制体系的系统性。
从根本上看,法治反腐需要有规范的指导思想、严格的基本原则、可行的主要目标、翔实的基本内容、协调的法律衔接、可行的适用原则、科学的管理机构、明确的职责权限、严厉的责任追究,这需要从法律体系层面进行总体的反腐法制系统设计。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所提出的:“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从具体方面看,目前反腐立法主要集中在政策规定层面,法制体系内部各部门有效关联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法条因程序性规定和配套措施缺乏而致操作性弱;法制规范性不足致解决某些实践问题无章可循而存在执行盲区;法条突出原则性而弱化操作性,个别领域的法条内容存在欠平衡重形式轻实效现象。所以相关反腐法律应当配套,核心内容必须细化,相关的保障机制、司法程序和问责程序应该更具体化。
厉“治”:强化法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厉治的途径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为权威性。法治反腐不仅要有腐必须反,更在于行腐必遭反,由此才能强化法治反腐的权威性。这需要在反腐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下硬功夫,从而确保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正如弗兰西斯・培根针对司法腐败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却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只有“行腐必遭反”才能大大强化法治反腐的权威性。
二为有效性。“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治生命在实施,法治权威靠落实,法治的有效性应当如习近平总书记讲的“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对腐败坚持“零容忍”,不允许“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需要在反腐实践中把源头防腐、过程监腐、结果惩腐结合为“一条龙”;需要把握关键点让法治举措由软变硬,细化标准线让反腐筛网由粗变细,设立切入点让反腐承诺由虚变实,建立考核点让反腐责任由宽变严。(作者:曹阳昭中共四川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