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5-12-07 16:00 作者:李 慧 刘 坤 责任编辑:
一场笼罩了华北地区的雾霾虽已消散,但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忧虑,却仍笼罩在人们心头。
民之所急,亦是政府之所忧。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这意味着,我国的环境治理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实际上,这并非我国首次运用制度治污。那么,2015年,我国环境治理法治轨道是如何完善的?
新《环保法》
解决环境污染的“杀手锏”
《环保法修订案》(新 《环保法》),被认为是一部“不环保,罚破产”和“不达标,别生产”的最严《环保法》。
新环保法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以及“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此外,新环保法中增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明德表示,与旧法相比,新法长出了一副“利齿”,新法中环境执法机关首次获得了行政强制执行权,可以查封扣押违法设备、设施,甚至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对违法企业的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今年1月1日至今,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将近一年,环保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前8个月,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400余件,罚款数额达3亿多元。前7个月,全国范围内实施查封、扣押共2065件,实施限产、停产共1347件,移送行政拘留共927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863件。
我国正逐步走向环境法治化轨道,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日渐成为常态。新《环保法》为环保部门提供了执法利器,同时将民间力量有序纳入环境治理机制。正如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所言:新《环保法》长出了“钢牙利爪”。我们相信,在“钢牙利爪”守护下,蓝天绿水将成为常态。
“水十条”
治污将进入铁腕时期
九州之上的水正遭受污染之痛。全国十大水系水质一半污染;国控重点湖泊水质四成污染;31个大型淡水湖泊水质17个污染;9个重要海湾中,辽东湾、渤海湾和胶州湾水质差,长江口、杭州湾、闽江口和珠江口水质极差……这一系列震撼人心的事实,切实发生在现实中。
今年4月16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正式发布。经过多轮修改的“水十条” 将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进行强力监管并启动严格问责制。
让居民感受更为直观的则是饮用水质量,“水十条”要求地方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浩等专家认为,“水十条”量化指标的另一个重要亮点,是它不再停留在减排量、排放标准等以往常用的手段上,而直接将河流等水体的改善程度作为考核标准,包括七大水系的水质标准、地级市以上城市黑臭水体的数量等刚性指标。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
破除十面“霾”伏之痛
十面“霾”伏近几年成为新成语,反映了公众对空气质量的无奈和焦虑。如何从法律上破解十面“霾”伏,立法机关和立法者一直在努力。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8章129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抓住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个主线,为推动大气污染物全防全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为公共利益撑腰
2015年9月,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自方案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检察机关正式成为一支强有力的公益诉讼主体,补齐短板,改变目前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
方案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据报道,截至11月底,试点地区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39件,其中,在所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中,环境资源领域线索占67%,已报送最高检审批的有11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助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方案要求,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方案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权人、解决途径、相关技术、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并要求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其中,确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创设磋商赔偿机制,促使责任人及时开展修复和赔偿;试行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于子茹综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