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育报 更新时间:2015-08-07 15:22 作者:池海波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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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的两起因学生替考被学校开除学籍引发的高校被诉行政案,日前有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校方均败诉。
原本是校方按照规定处分违规违纪学生,结果被处分的学生把学校告到了法院,最后学生胜诉,而校方作出的开除其学籍的决定被法院撤销。两名学生得以恢复学籍,重新回到校园。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校方到底在哪个环节上输了官司?日前,中国教育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替考生将学校告上法庭
2013年3月10日,新疆某高校在校生李某,代替同学喜某参加大学英语C级补考测考,开考10分钟被发现替考。为减轻处罚,李某当即承认了替考作弊事实。
3月18日,学校教务员向李某宣读了纪律处分审批单,审批单由该校下属学院加盖公章并由副院长签字,处理结果为:“取消李某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同年3月19日,该校学籍科在纪律处分审批单中的意见为:开除学籍处理。根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款的规定。
同年4月15日,该校教务处在纪律处分审批单中的意见为:同意开除学籍并由该校在审批单校长批示栏中加盖私章。同时,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决定开除李某学籍,但会议记录中未记载相关讨论内容及该事项应当适用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
与李某的情形类似,2013年7月,在乌鲁木齐另一所高校,已是研究生的马某,收受他人好处帮助别人考取研究生被学校发现。事后,该校根据相关规定,以马某收受他人好处帮助别人考取研究生为由,对马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而让这两所高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没有想到的是,这两名学生均对处分结果不服,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两起高校被诉行政案校方均败诉
李某于2014年1月29日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要求学校撤销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该高校享有法律授权的对其管理的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利,但是在作出开除处理决定前,学生应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学校应合法向李某送达处理决定。然而该高校并没有这样做,属于未遵循法定程序。因此,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被判断为违法行为。同时,该高校就同一事项既取消李某申请学士学位又开除其学籍,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故法院判决撤销了该高校开除李某学籍的处理决定。
马某也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市区法院审理认为,高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具有可诉性,高校开除学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高校应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对学生的管理应坚持加强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正确恰当适用法律。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法院认为,该高校对马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前,既未告知马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将书面处分决定书送达马某本人,导致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程序违法,故法院判决撤销。
判决生效后,李某、马某学籍恢复,重新回到了校园。
采访中,两所高校的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表示,处分违纪违规学生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但由于在处理程序上留下了“漏洞”,最后输了官司,教训深刻。
学校处分学生须防止程序违法
开除学生是按照规定执行的,本身没什么问题,但为何学校最后输在了程序上?为此,中国教育报记者采访了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马金玉。
马金玉告诉记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包括实体和程序上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即便实体上存在学生违规行为,但程序上未保证学生的陈述、申辩权利,剥夺了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也会导致学校败诉。
那么什么是程序违法呢?马金玉说,实体和程序是依法处理事件的两大法律要素,程序是实体的载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处理实体问题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具体来讲,所谓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如违反了期限规定,省略、颠倒行政步骤、缺少必要程序要求等。
针对学校在处分学生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暴露的问题,马金玉认为,学校仅仅对实体问题重视,忽略了程序的重要性,实体和程序缺一就会导致违法处理问题。学校要依法治教,就要摆脱唯我独尊的姿态,处理问题时要处在中间立场,学生或其他被处分者的陈述或申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学校不能剥夺这些权利。
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宪生说,依法治教难实施的关键,一是教育规章的制定太任性,超越了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二是教育行为太任性,颠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关系;三是执法人员素质差,法治思维尚未形成。
采访中,两位律师告诉中国教育报记者,其他各类学校也在不同程度存在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处理时,仅仅注重违规事实,而忽略了法定程序的问题。一旦被告上法庭,即便是按照规定处理的,也会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败诉。
那么,该如何防止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出现程序违法的现象呢?马金玉建议学校应对法律法规全面了解、熟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问题。比如本案中涉及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不仅明确了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处分学生,也规定了如何处分学生的程序,第五十五至五十八条具体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以保证学生的陈述、申辩,确保处分是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李宪生表示,防止程序违法现象发生,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高素质执法队伍,确保执法人员知法守法;二是建立保障监督机制,层层把关;三是建立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谈到该事件带来的教训时,两所高校的相关负责人都表示,输了官司之后,学校进行了深刻反思,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流程,严格按照依法治教理念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学校运转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彻底杜绝程序违法现象的发生。(记者 蒋夫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