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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查处依法从“严”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5-05-11 16:25  作者:李豪文  责任编辑:

 

――三论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事故查处依法从严,既是发展趋势又是发展要求。

就安全生产而言,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零死亡”高期望,对事故的“零容忍”。相应地,依法从严查处事故,让肇事者付出代价,让同行者警醒警示,是新形势下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必然要求。

国办《通知》如此强调: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如何“进一步”,就是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更严谨、更严肃、更严厉,更加注重实效。但这一要求是看是看不来、等也等不来的,而是需要在“进一步”上迈出新步伐,在新态势下拿出新举措,以改革的魄力、创新的勇气,完善制度、付出行动,加大推进实施力度。

一律挂牌督办。自2010年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对由各省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重大事故已实施挂牌督办,这已形成常态。在此基础上,国办《通知》又进一步规定,省对市、市对县,要分别对较大和一般事故进行挂牌督办。简而言之,所有事故的调查处理一律都要挂牌督办。即使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的特别重大事故,也要对有关事项进行督办。挂牌不能停于“挂”,督办才是功夫,落实了才有效果。要对照党纪国法的标尺一条条量卡,纠偏堵漏、查软防宽,消除有的地方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久拖不决,甚至长于特别重大事故查处时间的“怪象”,切实给社会和遇难者家属一个真诚负责任的交待。

视情提级调查。视什么样的“情”、由谁来提级。按国办《通知》规定,国家层面上,要视重大事故“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之情,由“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或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在地方层面,还要视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之情,进行提级调查。“情”之具体情形,还需要地方和有关部门作出界定。至少造成一定程度的涉险事故、一定范围内的群伤事故、一定影响的非法违法事故等要纳入提级调查。日前,福建省政府鉴于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影响之恶劣,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也予提级调查。应该看到,随着事故的不断减少,不必担心提级调查能否忙得过来,要做的只是依法严查,确保调查处理结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舆论的监督。

典型直接督办。一般情况下,省级政府安委会对由市级政府负责查处的较大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国办《通知》规定,对典型的较大事故,可由国务院安委会直接督办。这意味着,对此类较大事故的督办升级。今年以来,国务院安委办已对具有非法违法生产、瞒报事故、中毒窒息、重复发生等“典型”情节的21起较大事故(包括非死亡事故)直接进行挂牌督办。对典型的一般事故,是否由省级政府安委会直接督办,国办《通知》将这一制度的建立空间留给了地方政府。相信在事故调查处理“从严”的新常态下,相关措施办法一定会应势而生。我们也予以期待。

通报评估并行。国办《通知》要求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制度,所有事故调查报告都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实际上,自2011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之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都全文公布于众。今后包括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公开正常,不公开是非正常。只有全文及时公开,才能消除疑虑、接受教训,真正发挥事故调查处理“一地有事故、全国受教育”的作用。按规定,每一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都专门提出问题整改措施,但落实得如何,若没有落实问题在哪、原因是啥,是否有后续跟进措施等,都要一追到底。为此,国办《通知》规定要建立评估制度,并在事故结案1年后开展评估,还要将评估情况报上级政府安委办备案。这一“闭环”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就是要体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用生命和鲜血换来教训务必汲取,防止悲剧重演。

国办《通知》对事故调查处理这系列规定,无不真真切切体现一个“严”字,这是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职责所在,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负责的庄严承诺。

(安全监管总局李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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