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15-05-06 09:01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充分发挥外资的正效应,抑制其负效应,需要对外商直接投资进行规制。判断对外商直接投资进行规制的效果,需要构建外商直接投资规制效果评价体系,判断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规制体系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预期目标,进而改革和完善外商直接投资规制体系,为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外商直接投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主要有:一是垄断。进入我国的跨国公司凭借资金、技术、创新、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形成行业垄断,抑制国内企业发展。二是高层次人才流失。我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本来就不足,而外资企业在技术设备、劳动报酬等方面优势明显,吸引了我国大批高层次人才。三是干扰宏观调控。跨国公司实行全球一体化战略,设在我国的分公司、子公司对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反应可能不太敏感,甚或转移利润、资金,规避税收,削弱我国财政政策的效力,影响宏观调控的效果。四是环境破坏。一些跨国公司在母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生产的环境成本很高,往往将污染严重、耗费资源多的企业或工艺转移到我国,加重我国的环境压力。五是造成原材料供应紧张。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在世界上排名靠后,但有些外资企业来华投资的目的之一就是低成本利用原材料,加上国内能源和一些原材料价格没有理顺,就会加剧一些行业原材料与初级产品的供应紧张。六是加剧区域经济发展失衡。外商直接投资往往选择设施好、交通便利、区位优势突出、回报丰厚的地区,而迫切需要引进技术、加快发展的落后地区则往往引资困难,从而扩大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抑制这些负效应,有必要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规制。这就需要结合我国引进外资的实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构建外商直接投资规制效果评价体系,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规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规制的执行效果;执行规制后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预期目标;规制带来了什么样的、多大的影响;等等。在测评的基础上,可以找到“如何整合、完善现有规制体系”以及“将来应遵循什么样的规范和程序来实行规制”等问题的答案。
现有的不同规制和政策框架,决定了构建规制外资效果评价体系的复杂性。借鉴国际和历史经验,构建完善的规制外资效果评价体系可遵循以下路径:首先,系统梳理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变迁情况,从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国内立法等多个层面探讨我国既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现状,重点探究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中的缺陷,汲取过去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其次,运用法学和经济学等分析工具,先期构建一个理论分析框架,用以考察我国现有规制与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数量和质量的影响。第三,明确外商直接投资规制效果评价标准,明确有关法律和政策要达到的预期效果;然后选定外商直接投资规制效果评价指标,根据实际数据从投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进行检验,得出规制效果指数。当然,由于是效果评价,有些质量指标可能难以准确表述或计量。对此,可以考虑采用综合、可比较的定性和定量评价方法,将各类指数进行比对,找到最合理的参考数据。第四,在较为完善的评价体系下找到效果最优的具体措施,规范外资企业的行为,同时规范政府的规制行为。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