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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责任追究严防“短命决策”

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2015-04-22 10:29  作者:孙彩虹  责任编辑: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追究制度,把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统一起来,特别是从时间链条上遏制那些为追求政绩或当前利益而不考虑长期决策效果、引发严重失误的决策问题

重大行政决策权行使的优劣直接关系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败,过去重大行政决策有大量的因决策随意性、主观性导致的“短命决策”,影响了政府形象,造成严重的经济社会损失。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在已有的公共决策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可能只会选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的等决策制定环节的一个或者几个,这不仅不具有法定强制性,反而拥有很大的自由选择权,容易影响决策科学性。为此,根据四中全会部署,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上升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特别是把“合法性审查”作为依法决策的必经关口,要求审查不合法的决策,不得提交讨论,进而从源头上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损失。

流程设计是一方面,效果保障是另一方面,错误的决策初衷、意图,经过合理合法的程序也被确定施行,同样是有百害而无一益的。四中全会对依法决策作出了“双保险”设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追究制度”,它把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更好地统一起来,特别是从时间链条上遏制那些为追求政绩或当前利益而不考虑长期决策效果、引发严重失误的决策问题。

当然,实现依法定程序决策和依法追究决策责任,至少还需要两点作保障。一是必须解决好集体决策和个人负责之间的关系。邓小平同志曾提出,“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哪些问题应当由个人负责。”这种相结合的领导责任制度,要求制定决策时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时把作出的决定和具体任务分给专人具体负责,必须有专人承担相应责任。在这种前提下,出了问题要分清责任,不能拿“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等理由来搪塞应负的责任,要按照责任制予以追究。个人负责是更重要的一方面,否则集体负责就会变成无人负责。

二是完善决策过程的一些记录等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需要完善决策的签字制度以及决策投票和发表意见的记录制度,这是实行责任倒查的一些前提。总之,在落实违法决策和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更为细节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提升政府依法决策的能力,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孙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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