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更新时间:2015-04-08 08:47 作者:马勇霞 责任编辑: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问责之年。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已明确,任务已确定,关键是狠抓落实。在新的起点上,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查办案件依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工作手段,是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良好政治生态的有效途径,也是从严管党治党的根本举措。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案件检查工作要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能力,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专业化、精准化水平。
适应新常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案件检查工作
增强职权法定意识,自觉担当政治责任。职权法定,就是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党员干部行使公权力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要坚决纠正和克服不想、不愿、不敢监督的不作为现象。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强劲势头,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是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责所在。党和人民把监督权力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就必须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该做的事就要做,该得罪的人就得罪,不得罪腐败分子,就必然会辜负党、得罪人民。首先,必须严格依纪依法开展案件检查工作,勇于担当,较真碰硬,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其次,要时刻牢记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力必须在党规党纪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要依据党规党纪和法律规定,“有权不可任性”,决不能乱作为,擅权滥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责任担当,做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增强权责一致意识,坚持五个相统一。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用权受监督,失责受追究,这是强调与权力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说,如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发生了损害相对人权益的情况,权力行使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行使的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等各项公权力,具有措施的严厉性、手段的特殊性,刚性十足,影响重大。特别是查办案件工作,如果违规操作,必定会对纪检监察事业造成严重伤害。因此,我们把办案安全放在第一位,严防死守,违反办案纪律就是突破了底线。在办案安全上决不能含糊。要坚持查办案件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五个相统一,打有准备有把握之仗,不办“夹生饭”案件,提高精准度,做到震慑常在。
增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意识,确保党的纪律成为刚性约束。法律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纪检监察机关履责过程中,既要熟练运用党规党纪,又要掌握国家法律,认真执行落实,不走样、不变形,保证执行纪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使监督严起来、硬起来,真正成为刚性约束。党员干部违规违纪不一定涉嫌违法犯罪,但涉嫌违法犯罪必定违规违纪,查办案件一定要依纪依法进行,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前提下,按照违纪构成来分析判断违纪与非违纪、此违纪与彼违纪的区别;依据党纪政纪与国家法律的具体标准,准确把握次序和处置顺序;依据党规党纪和政策规定,综合考量处置,取得查办案件工作的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增强公平正义意识,确保监督执纪的实效。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法治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强调最终结果的正当性,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载体和保障。案件检查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违纪事实,准确定性量纪,做出公正恰当的处理,既对党和人民负责、对纪检监察事业负责,又对审查对象负责、对执纪者负责。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碰上谁就是谁,“没有人能当铁帽子王”。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协作、配合过程中,任何人都要依纪依法、守纪律讲规矩,不得擅做取舍,搞选择性办案;不得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公平公正,才能真正树立纪律的权威,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增强规则意识,把依纪依法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法治的本质是规则之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法治应有之义。中央纪委要求,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与政法机关办案的界限,职责清、责任明,要规范借人、取证、介入、移送、处置的程序。这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体现。正式函件的运用,“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一种法治方式、一种责任担当。这同样适用于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各级、各部门和各个环节,一个团队或集体、同事或上下级之间,定了规矩,都能按规矩办事,才能合作得更融洽、走得更远。
增强证据运用意识,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功夫。案件检查的过程首先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党纪政纪,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才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在实践中,大部分难以解决的问题在于事实的认定,因而证据的运用显得尤为重要。要提升监督执纪的证据意识,注重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对于执纪办案人员来说,要主动打听“张家长、李家短”,更要有随时随地收集证据的意识,推动证据联用。探索信息资料系统建设,将各项工作产生的文书档案等资料进行电子化保存,作为法定证据共享。
学思践悟,着力提高案件检查工作的精准度
熟练掌握运用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磨刀不误砍柴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依规依纪管党治党,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要以有违纪行为的证明和衡量标准为“标准”,没有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条文为依据,不得推测结论,这就要求执纪者熟练掌握并运用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党规党纪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重要武器,对自己使用“武器”的结构和性能都熟练掌握了,才谈得上能打仗、打胜仗。案件是客观存在的,是行为人违规违纪做出来的,纪检监察机关只是在依纪依法办事,如果搞不准,就是自毁长城。有的案件多因、多人、多果,甚至是“一坨子腐败”,如何定性、定案,确责、追责,确实都需要刻苦学习,认真钻研,学以致用,增强本领。
严格依纪依法确保办案安全。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办案。一是线索的排查要准确,线索的初核要扎实,证据要确凿,这样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才能少出问题、少出纰漏。二是一定要把办案安全摆在第一位,包括审查对象安全、办案人员自身安全,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不要着急,没有条件不要硬上。任务再重、再紧,也不能突破办案纪律的底线、红线。三要抓对问题,抓得稳、抓得准、抓得狠,办案要安全,队伍不出事,案件质量要把好关,增强监督执纪问责的效果。
重视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衔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充分利用好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这个重要平台,用好纪律规范,用足法律规定,依纪依法协作配合,形成反腐败整体合力。违纪标准与司法标准有区别,追究违反党纪政纪责任和追究国家法律责任的立案标准、证据标准和处理标准都不同,司法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据的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主要依据党规党纪。两个机关的职责界限要划清,既配合又制约,不能把违纪立案标准与违法犯罪立案标准混为一谈,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执纪问责权。有的党员干部的严重违纪行为同时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注意做好证据衔接工作。按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证据衔接,但《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更高了,纪检监察机关要改变过多依赖口供获取证据的做法,更应当注重取证的合法性,适应司法机关转换证据的需要。
统筹把握,正确处理案件检查工作中几个关系
正确处理政治上从严从紧与处理上依纪依法的关系。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在遏制腐败蔓延的任务依然艰巨的特殊时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强化从严从紧要求,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处理上要严格依纪依法,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处理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该宽则宽、该严则严。
正确处理快查快结与审稳审准的关系。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在他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说,“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如果查办案件工作效率低,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不利于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增加办案成本和办案风险,还会使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产生不信任感。因此,查办违纪案件必须严格遵守办案时限要求,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迅速查清违纪事实,做到快查快结。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审稳审准,客观公正,严格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绝不能机械地为了快查快结而忽视了案件质量。
正确处理重点治标与长效治本的关系。标是矛盾的外在表现,本是矛盾的本质和规律;治标只有瞄准治本,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治本只有从治标入手,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治标就是要坚决查处和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治本就是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王岐山同志强调,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在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的形势下,重点治标就显得尤为紧迫,因此必须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加大惩治力度,强化“不敢”震慑,为治本争取主动。同时,在治标基础上有的放矢地治本,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巩固治标成果。
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说明还存在自身不过硬、“灯下黑”的问题。办案人员身处反腐败斗争第一线,时刻经受着腐蚀和反腐蚀的考验,不法人员“围猎”现象很突出,稍有不慎就可能掉到“泥坑”里。各级纪委领导班子要强化“一岗双责”,履行好“两个责任”,对干部严格要求、教育、管理、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学会在监督下执纪办案,坚守“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海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马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