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5-03-20 10:57 作者:王琳 责任编辑: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白皮书)披露,2014年,全国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全国法院共立案调查违纪违法干警2180人,结案处理1937人,截至2014年底,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8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33人。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破坏。在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仍是改革对象的转型中国,司法腐败呈现出更为复杂的表征――媒体上常使用的“司法腐败”与最高法院官方使用的“司法腐败”,都不仅仅指向“司法权的腐败”,同时也包括“人事腐败”、“吏治腐败”、“行政腐败”乃至“作风问题”等等。从最高法院发布的上述数据可以看到,尽管法院立案调查的违纪违法干警人数不少(达2180人),但当年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却只有180人。仅以已结案处理的计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也超过了89%。
这似乎表明,绝大多数被立案查处的法院干警违法违纪都是些小问题,还构不上刑事追究。从网上的舆情反馈来看,反腐败是民心所向,也有不少网友质疑,大面积地党纪政纪处分,是否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其实有司法腐败并不可怕。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司法活动,司法腐败就伴随其左右。比司法腐败更可怕的是,出现司法腐败却得不到查处,或得不到有效查处,致使司法腐败被变相纵容,愈演愈烈。
最高法院倡言要对司法腐败“零容忍”,这一姿态当然值得认同。对司法腐败案件有司法查处权的,并不在法院,而在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发生在法院系统的腐败案件时,也不能坐等法院移送,而应主动出击。
在中国现行的反腐败制度架构中,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发生在本系统内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但要注意的是,纪律检查和司法反腐是两条并行线,而不是非此即彼的“二选一”关系。党纪政纪处分与司法追究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并且,在司法责任面前,纪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理应主动为前者让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前不久专门论述过党纪与国法的关系,他说,“党纪不能替代国法,但是党纪严于国法,对党员的要求除了有国法的要求,还有党纪的要求,治党从严就要从严格党纪抓起。”把这段话落实在对司法腐败的打击上,常态化的司法腐败追究,应是司法追责优先。
当司法追责尚不足以惩治违法违纪者,更严的党纪还可以单独或叠加运用,对违纪者进行惩处。最高法院不妨将司法信息公开,因为公开是对质疑的最好反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