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15-03-19 10:50 作者:舒锐 责任编辑:
预算不足并不能成为迟延理由。这一方面在于相关人员责任心不足,另一方面也在于国家赔偿有关法律在程序设计细节方面还存在不足,有必要予以完善。
湖南男子欧阳佳因无罪被关1827天而获赔46万多元,春节前他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申请支付却至今没拿到赔偿款。赔偿义务机关湖南娄底市娄星区法院17日解释,法院早就向娄星区财政局提交了申请,但政府财政针对国家赔偿的费用预算只有5万元,不足以支付,目前正增加专项预算报区人大审批。
国家赔偿一直被人们称为“迟到的正义”。然而,对于欧阳佳而言,连“迟到的正义”都显得更迟了一些。《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这两个期限都是法定最长期限、底线要求,不能因任何原因而改变。实践中,整个过程还存在两个实际时间。一是法院提出申请到财政部门收到申请,二是财政部门向法院拨款到法院向申请人实际支付,目前只有极少地方由财政部门向申请人直接支付。
根据报道,欧阳佳提出申请至今已一个半月有余。即使加上合理的材料、款项移转时间,也超出了支付时限。更严重的是,对于迟延支付的原因,法院和财政部门却各执一词。法院称已提交申请,原因是当地财政预算不够。而财政局称并未收到申请。
原因决定失职责任归属。如果法院并未提交申请,责任则在法院;如果法院提交了申请,而财政局并未收到,那自然是材料流转出现了问题,双方都有责任。如果财政局收到了申请,却没有及时支付,责任则在当地政府。《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预算不足并不能成为迟延理由。
对欧阳佳而言,国家赔偿金被迟延给付可以得到何种补偿或许比追责更为重要,遗憾的是,相关法律并未给出答案。但在法治国家中,只要权利受损就应有权利救济。相关责任机关无论在道义还是法理上都应承担起补偿义务。
这起事件还反映出财政部门法定支付对象不清引发的责任不清问题。《国家赔偿法》并未明确财政部门应把款项直接支付申请人,还是由法院转交。从让当事人更快实现权利的角度,前者流程少,更为合理,而实践中却以后者居多,这就增加了相互扯皮、推诿的可能性。
实际上,一些引起公共舆论关注的案件,无论是法院还是政府都高度重视,国家赔偿能够迅速、公开地兑现,至于一些并未得到关注的案件,正义实现起来并没那么顺畅。这一方面在于相关人员责任心不足,另一方面也在于国家赔偿有关法律在程序设计细节方面还存在不足,有必要予以完善。最大限度地减少流程,并让每个环节都有人为之负责,“迟到的正义”才能不再迟到。(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