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5-03-17 11:29 作者:郭元鹏 责任编辑:
来论
“现在,乡村干部走到哪儿就管到哪儿,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好多了。”福安市松罗乡松罗村村民郑柯发对记者说。福安市从2013年开始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首遇制”管理模式,乡村组干部,谁首先遇到违法行为和道路隐患,谁就有责任及时劝导、制止、纠正、报告。(3月16日《福建日报》)
实施道路安全“首遇制”效果如何?按照统计数字来说,应该是不错的,当地松罗乡派出所所长以这个乡的情况举例说:“首遇制”实施一年来,事故同比下降76%。公平地说,“首遇制”确实是积极作为,遇到道路出行安全隐患,谁第一个发现,谁就有责任,有义务,纠正这些错误,错误纠正了,安全隐患也就减少了。但是,这并不是长久之计。这些地方的道路缘何事故隐患多多?原因有三:一者,遵守交通规则意识差;二者,超载车辆穿境而过;三者,道路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让乡村组干部参与道路安全管理,固然是一个简便的途径,但是也牵涉不少现实问题。
其一:没有执法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纠正道路上的违法行为,固然是好事情。问题是,交通道路安全的执法人员才有这个权力。对于这些参与“首遇制”的乡村组干部来说,他们不是执法人员,没有执法授权,让他们如何管理?那些违法车主会言听计从?如果因此引发了纠纷,又如何定性?其二:缺乏交通知识。对于道路交通来说,这些乡村组干部也就是个门外汉,充其量也就了解一些简单的交通法规和常用知识。说白了在交通法规面前,这些干部了解的并不见得比老百姓多,兴许还不如一位驾驶员知道的多。让他们去纠正道路违法行为,他们的判断准确吗?
在“首遇制”惩罚标准面前,一些干部就可能会为了不惹火烧身,而故意避开出行高峰,避开需要修缮的危险路段,让“首遇制”成为摆设。最为关键的是,乡村组干部都有着自己的岗位,道路安全问题不是他们的岗位范围。道路安全的问题,还是应该让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承担起来的好。道路安全“首遇制”不是长久之计,道路安全岂能靠偶遇? (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