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参考报》 更新时间:2015-03-13 10:45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达了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据审计,截至2013年6月30日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偿还18578亿元。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是新预算法实施之前形成的,以一定规模的政府债券置换部分债务,是规范预算管理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保障在建项目融资和资金链不断裂,处理好化解债务与稳增长的关系,还有利于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缓解部分地方支出压力,也为地方腾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加大其他支出创造条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2日对记者说。
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可以发行一定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财政部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向地方下达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额度置换存量债务,置换范围是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的部分。这部分债务已经审计确认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只是债务形式变化,不增加债务余额,因此,不会增加今年财政赤字。”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此次财政部下达地方存量债务1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允许地方把一部分到期的高成本债务转换成地方政府债券,由于政府债券利率一般较低,匡算地方政府一年可减少利息负担400亿-500亿元,这既缓解了部分地方支出压力,也为地方腾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加大其他支出。
分地区的债券额度是如何分配的?财政部透露,主要是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各地2015年到期债务测算,以到期存量债务的一定比例分配。1万亿元的总债券额度占2015年到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的53.8%。分地区的债券额度按照各地2015年到期债务和全国统一比例(53.8%)测算分配。
据财政部介绍,根据新预算法精神,置换债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发自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债券发行工作,开展相关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财政部将印发地方政府债券有关管理办法,加大对各地的指导力度,推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财政部明确,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2015年到期的债务本金,地方政府已经安排其他资金偿还的,可以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其他债务本金;不得用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