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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立法权 监督别缺位

来源:广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5-03-05 15:40  作者:张涨  责任编辑:

 

在昨日进行的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解释今年会期增加时间,一是为了让代表们有更充分的时间审议预算草案,二是要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她表示,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两年来第一次在代表大会这个层面来审议一部法律草案。

要说今年“平年两会”的主要看点,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应是其中之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立法法地位特殊,是一部“管法的法”。

修订这一法案,无疑对于后续的依法治国相关举措,尤其是在立法层面的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相对于其地位和意义,立法法得到的关注度其实远不如刑诉法等跟市民生活更“近”的法律修订。实际上,市民最为关心的个人税负、限行限购等舆论热点,全都要在立法法的框架下找到解决路径。自从2000年开始实施以来,国家建设、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这部“管法的法”理应与时俱进,才能打开更多法律跟上时代的闸门。

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最大亮点,是将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对象从过去的49个较大的市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法律是政府运行的依据,也是人民权利的保障,有权进行立法的城市一下子增长近6倍,毫无疑问是一个历史性的变革。

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发展水平不一样,遭遇的问题也不一样,一些缺乏立法权的地方面对需要修法才能解决的问题无从下手,而在国家层面上统一修法,又不可能兼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因此,向地方放开立法权,能保障地方事务的更大灵活性,也有利于明晰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划分。

但我们必须警惕的是,曾经屡见不鲜的地方滥权行为,会不会借地方立法放权之机“登堂入室”,甚至披上“合法”的外衣?曾经“部门利益法制化”色彩浓厚的一些地方规章制度提醒我们,必须防止一些不合理的利益诉求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夹带私货”。草案中对此已设置了预防和限制条款,比如规定下放的立法权限定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并规定地方立法事项须省一级人大批准。此外,还明确规定立法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要保证这些原则的实现,就必须保证立法权的下放要有监督有条件地下放。

首先,必须注重地方立法能力的建设,关注立法程序本身的合法性。地方获得立法权力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基础和能力。以往很多没有过立法实践的地市要用好手中权力,有一个学习的过程。人大机构中有没有专门的法律人才、立法论证中如何听取市民和专家意见……对各地而言,这种种实际问题,不会从权利获得那一刻起就自动解决。

其次,在放权后的一段时间内,上级人大或者相关要组织加强指导,地方人大严格依法依规行事,才能保证立法质量。另外,还要加强立法监督和反馈,做到开门立法、充分博弈。

此外,各地不仅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征求各方意见,在法律生效实施后也应当关注其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要创造条件让民众和专家参与监督,一旦发现地方性法律有违于上位法或出现损害公民权利等现象,应有渠道向人大提出审查建议,予以修正或撤销。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地方立法权下放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张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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