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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硬气,“四个全面”更可期

来源:央视网  更新时间:2015-03-05 15:37  作者:邓海建  责任编辑:

 

今日上午11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大会新闻发言人傅莹介绍,这次大会的议程之一就是审议立法法修正案的草案,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两年来第一次在代表大会这个层面来审议一部法律草案。(3月4日中国新闻网)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良善善政,是现代公共治理的基本框架与维度。正因如此,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直面“曾有人批评全国人大立法虚置问题”的提问时指出,立法法是规范所有法律行为的法,“管法的法”。这部法格外重要,今年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赋予所有地级市立法权。此外,立法法修改的内容还加强了人权保障。

2015年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于此背景下观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是一个目标、三个举措,如国之四维,必然离不开前置性的立法工作夯实“地基”。譬如对于万众瞩目的环保问题,傅莹透露了一个信息:环境保护法是一部综合的法律,仅有这部法是不够的,现在我们正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都要“动大手术”。又譬如对于税收法定原则,“我国将在2020年前全面落实”。再譬如谈到“反腐”,强调要从治本的角度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建设,要构筑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的法治环境。

虽说“徒法难以自行”,但对于司法体系来说,“有法可依”永远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第一步。改革要行稳致远,转型要逆水行舟,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有序前行。事实上,全国人大在立法工作上,一刻也未曾止步。2014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可见,没有立法,改革的程序就难以正义;没有立法,利益的调整就容易跑偏。历史不断说明,改革走向纵深的同时,亦是立法走向成熟的时间。

从“有法可依”走向“有善法可依”,就像中国从“住有所居”走向“住有宜居”一样,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由路径。譬如立法法修正案为了加强人权保障,“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规章,只要没有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这被舆论解读为,今后地方政府想通过规章、甚至“红头文件”就限行限购,一般是行不通了。其实,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专门就立法问题撰文指出,当前立法中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也曾提出,应强调人大主导立法,防止“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定化”。立法的调整,既防止少数地方及部门“有权就任性”,更是在法制统一原则下,捍卫公民权益与自由的“善法之法”。

《荀子・君道》有言,“法者,治之端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甲子征程后,应在立法与监督上更有作为;而行进的中国,在良法护航之下,才能遵循“四个全面”,抵达梦想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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