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政务

别渲染家暴受害者的“绝地反击”权利

来源:红网  更新时间:2015-03-05 15:36  作者:戴先任  责任编辑: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4日联合发布的一则《意见》指出,因遭受家暴而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或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3月4日中国新闻网)

据统计,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家庭里发生的暴力事件有着隐蔽性与复杂性,家庭成员遭受到羞辱与欺压,甚至被暴力相向,也并不会诉诸法律,施暴人与受害人家庭成员的关系,有着很强的迷惑性,让法律很难介入其中,法律往往在家暴中缺席。

人类社会由一个个的家庭组成,家庭让人类得以繁衍生息,温暖和谐的家庭也让人类社会得以繁荣稳定,而“烽烟四起”的家庭,是文明社会之耻,一个个存在严重家暴的不幸家庭,最终也会给社会带来威胁,在存在家暴的家庭长大的孩子,身心都会受到影响,这些都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全因素。

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布《意见》,其中指出,遭受严重家暴者杀害施暴人可从轻量刑。此一规定,意在保护家暴受害人,在长期受到严重家暴的伤害下,受害人无以摆脱伤害,奋起反抗,将施暴人杀死,其实算是自卫,肯定应该受到从轻量刑,四部门联合发布《意见》,意在对在家庭中遭受家暴的受害人给予保护,受到了众多网友的称赞。

但反对家暴并不能简单地以暴制暴,对于家暴受害人杀害施暴者不可能是“大快人心”之事,在受害人来看,也会是异常痛苦之事,这更是一起家庭悲剧,也是社会伦理悲剧,应当被所有家庭所力避。最让人所乐于见到的是,当施暴者有施暴倾向,或是做出第一次伤害受害人的行为时,就应该引起相当重视,受害人不能一味容忍,或是警告,或是报警处置,社区也应该设立矫正机构,介入家暴,矫正犯罪分子的施暴心理和行为恶习,如果施暴者确实有人格缺陷或是不适合组建家庭,受害人也应该能得到法律支持,有让施暴者远离自己,以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伤害的权利。

相反,很多家暴受害人,往往是一味容忍,一忍再忍,到忍无可忍时,或许暴发,或许就真的将在“沉默中灭亡”,而社区也缺乏矫正机构,就算有,很多也沦为了摆设,一些司法机构对家暴也表现得无可奈何,这些都纵容了家暴的滋长。如果不能让受害人有足可以掣肘施暴人的办法,只是让遭受家暴者有对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反抗的权利,那可能只会更多一些家庭悲剧。要知道,很多家庭暴力,并不是施暴者恐惧于被受害人反击就可以避免的,这些家庭暴力制造者,很多都是具有性格缺陷,这需要的是外力的有效介入,需要的是受害人懂法,更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可能阻遏施暴者的继续施暴。

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并没有刻意强调受害者的自卫权利及“豁免权”,反倒是一些媒体将这一权利“提炼”出来。如果走到了受害人必须通过杀死施暴者才能得到“解脱”的地步,其实这也不仅仅是家庭悲剧,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受害人不懂法,没能及时预防或是通过法律渠道摆脱“噩梦”,相关部门在此中也要负很大责任。从此中透露出的是普法宣传工作的缺失,社会矫正机构没能及时介入,法律没能充分保护家暴受害者维护自身权利等等问题。由此来说,家暴者杀害施暴人,是家庭悲剧,更是社会悲剧,反对家暴,正是因为从力避出现此类悲剧开始。

文/戴先任

 

微信扫一扫查看

扫一扫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