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新网 更新时间:2015-02-27 16:33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日前,教育部信访部门在一份回复给民间公益人士的回函中称,教育部正在推动有关工作。但学者认为,教育部对校园性侵行为的定性过于简单模糊、处罚模棱两可,对性侵防治培训对象的锁定也有问题。
近年来,从中小学到高校校园,校园性侵案件屡禁不止,颇令民间反感。作为全国学校的主管部门,不少民间人士希望教育部承担更多的责任。
日前,教育部在一份回复给民间公益人士的回函中表示,教育部正在推动各高校的保卫机构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将防治性侵害作为高校女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引导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此外,教育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治校园性侵事件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教育部的此封回函,源起于2014年12月4日几名公益人士的诉求行动。当日,李麦子、肖美丽等数名年轻女性来到教育部,希望就最近几年间频发的校园性侵案件,与教育部的有关负责人士对话,并敦促教育部加大对校园性侵害的防治力度。
诉求者的对话提议,遭到了教育部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婉拒。在对话遭拒后,她们随即便向教育部信访部门提交了《关于教育部加强校园防治性侵害机制建设的建议信》。
2015年2月10日,李麦子、肖美丽等人,收到了教育部信访部门在1月6日发出的前述回函。在回函中,教育部围绕着加强高校保卫工作队伍培训、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和对于性侵害案件加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惩处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答复。
《意见》还明确规范,“高校教师有此类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并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教育部的回复,诉求者之一李麦子表示:在预防性骚扰方面,教育部的确出台了积极的政策规定,“但措辞比较保守”。李麦子举例称,国外的一些大学,例如哈佛大学最近已正式宣布,禁止该校教学人员和本科生之间发生性关系、甚至是恋爱关系。此外,该校教授不得同他们指导的研究生发生性关系;存在指导关系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如助教)之间的性关系,也被纳入封杀名单。
李麦子说,“但教育部在‘红七条’中写的却是‘不正当关系’,教育部的措辞不够明确。”
云南社科院助理研究员欧晓鸥则认为,教育部这封回函的态度和认识,凸显了性侵防治工作中的三个问题。一是对校园性侵行为的定性简单化且模糊不清;二是处罚措施不明确,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恐将出现“模棱两可”和“弹性操作”的可能性;三则是对性侵防治培训对象的选择、锁定有问题。欧晓鸥解释,《意见》一方面未将性侵防治纳入培训内容,另一方面却强调要加强高校女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而忽略了男性,“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推卸政府和高校,作为预防校园性侵机制建设责任主体的义务。”
2014年8月,民间公益组织“妇女权利关注网络”曾向31个省市的公安部门及教育部门发出申请,要求公开各省五年内的校园性侵案件数量及相关处理结果。但在发出244份信息公开申请后,只有19个政府部门公开了案件数量,回复率仅为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