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5-01-29 12:09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在管理学视角下,法家的“刑赏”实质上是在合理人性假设基础上的激励手段。先秦诸子中,法家文化的激励理论是最完备的。从先秦至明清,法家对中国管理思想始终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管理学视角下的“法家”激励理论
秦自商鞅变法之后,历代君主均崇法家之说。孝公时,商鞅废采邑而为县,废井田,听民自由买卖,设军功之制,“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秦之富国强兵,亦循商鞅之言,采农战政策,经过数世的经营,秦果然“富厚轻诸侯”。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攻齐,虏齐王建,于是六国尽亡,秦国统一天下。
从管理学的视角看,法家之所以能成功,乃在于正视昔日维系社会之纲纪逐渐失效,且诸侯强大的事实,并采取了果断有力的措施,这些措施之所以富有成效,与法家管理思想中完善的激励理论是分不开的。
现今的管理学理论用管理功能(management function)来划分管理者工作,一般认为管理者工作有四个基本的管理功能: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唯一对上述四个方面都有系统论述的学派。例如,针对组织形式,法家提出了中央集权的思想,这一思想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其具体措施如“严格控制分封”、“臣不得专擅兵权”、“臣不得专财权”、“臣不得有刑赏之权”、“禁止臣下结交私党”等可谓周密而系统。 相应于现代管理过程中的计划部分,法家确立了“富国强兵”的明确战略目标和“耕战”等具体措施。法家尤为系统的理论体现在管理过程中的激励与控制部分。
著名管理学者罗宾斯将激励定义为:激励使人们在满足部分个体需求的条件下,为达成组织共同目标而愿意持续付出的高水准努力的意愿。不涉及人格尊严的赏罚至今仍是管理实践领域通用的激励手段,而法家对赏罚阐述之具体,诸子中无出于其右者。关于刑赏为何可行,商鞅说:“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法,人君设二者以御民志,而立所欲焉(《商君书?错法》)。”关于刑赏的作用,商鞅说:“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商君书?算地》)。” 关于刑赏的原则,商鞅说:“是以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于其劳,赏必加于其功。功赏明则民竟于功(《商君书?错法》)。”“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商君书?禁使》)。”商鞅进一步指出,有功,虽疏远必赏;有罪,虽亲近必刑。所谓“赏厚而利,刑重而威,必不失疏远,不违亲近(《商君书?修权》)。”
二、激励理论与工具理性
管子明确指出,“民恶忧劳,我扶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故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管子》)。”虽然孟子也说:“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孟子》)。”孟子既知所欲有甚于生者,而未曾说出用了一种方法,使其不求生。所恶有甚于死者,亦未曾说出用哪一种方法,使其不避死。法家用刑赏,孟子乃用仁义,以抽象的仁义,使人勿求生以害仁,宁杀身以成仁,这只能唯贤人能之,众人恐难做到。
法家基于上述实用主义的人性假设,在实践中必然注重激励手段的使用,并以其效果作为判断一切事物的检验标准,“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者也(《韩非子?问辩》)。”任何言论和行为,如果施行后能够产生预期的功效,那才是有价值的。“夫砥砺,杀矢,而以妄发,其端未尝不中秋毫也,然而不可谓善射者,无常仪的也。设五寸之的,引十步之远,非羿、逢蒙不能必中者,有常仪的也。故有常,则羿、逢蒙以五寸的为巧;无常,则以妄发之中秋毫为拙(《韩非子?外储说左上》)。”集中表达了目的的重要性。“凡功者,其入多,其出小,乃可谓功(《韩非子?南面》)”,这是说用效率的重要性。但施政行事难免利弊并存,“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韩非子?八说》)”,此时就必须“出其小害,计其大利(《韩非子?八说》)”,“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韩非子?八说》)”。
法家由效果而重激励的思维方式与现代管理的工具理性思想不谋而合。工具理性,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也就是说,人们为达到精心选择的目的,会考虑各种可能的手段及其附带的后果,以选择最有效的手段行动。因此,持工具理性的人,不是看重所选行为本身的价值,而是看重所选行为能否作为达到目的之有效手段。更确切地说,所选手段能否是最有效率、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这正是法家管理的核心思想。
三、历代“法家”管理思想
自秦速亡以后,后世对法家思想讳莫如深,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对人性的深刻了解与治理国家的系统性方面,先秦诸子无出其右者。秦后汉初,董仲舒作《天人三策》,对战国以来的古今治乱之道和天人关系问题,作了系统地阐述。其杂糅法家及阴阳五行的观点,以神学论证皇权和专制秩序的永恒性。中国文化史家冯天瑜指出,对比董仲舒与法家代表人物李斯,可以发现:“(董仲舒)就对六艺之科的态度而言,与李斯建议秦始皇焚烧《诗》、《书》截然相反,但其思路却如同一辙:他们都力主禁绝异端、维护帝王一统意志。”这种经过董仲舒改造的“新儒学”不如称为“新法家学说”,由于法家管理思想的合理内核,这一“新学说”不仅被武帝以下汉代君王所接受,而且在此后的两千年间,为历代王朝所重视。
法家的经典管理思想不断被历朝历代思想家所继承和更新。例如宋朝时李觏认为,王与霸不过是统治者名位之不同,“皇帝王霸者,其人之号,非其道之目也。自王以上,天子号也”,“霸,诸侯号也”(《常语下》)。王道与霸道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所谓王道,则有之矣,安天下也。所谓霸道,则有之矣,尊京师也,非粹与驳之谓也”(《常语下》)。他推崇齐桓公“外襄戎狄,内尊京师”(《寄上范参政书》),商鞅“明法术耕战,国以富而兵以强”(《寄上范参政书》)。以先秦的霸政参照今世,他对北宋政府外输岁币,内养冗兵的软弱腐败现象极为忧虑,渴望大宋王朝也能“外襄戎狄”,一扫积弊,实现富国强兵。
至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废除沿袭千年的丞相制,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清承明制,进一步发展了中央集权,这样的政治制度,绝不是孔子等原始儒家的初衷,而是法家思想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