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政务

新视角下的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职能作用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9-09-29 17:08  作者:吴立新  责任编辑: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职能作用 新视角 阳光 效能 法治 国家综合安全 可持续发展

[摘要]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不仅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的工作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法律尊严,极其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秩序。因此,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不仅对于严惩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而且对整个惩腐倡廉工作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能作用――即对创造阳光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保障国家综合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纵观天下形势,笔者认为应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这一新的历史时期之角度视野下观察探讨反渎职侵权检察即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重要职能作用,以求拓宽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新领域。

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具体而言就是指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赋予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侦查权。所谓“渎职”,按照现代汉语语义就是因不尽职致使在执行任务时犯有严重过失,从法律角度而言就是指与职责密切相关的不认真履职、不作为或乱作为等不恪尽职守而导致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可具体分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徇私舞弊属于滥用职权的特殊形式)、玩忽职守三类;所谓“侵权”按照现代汉语语义就是侵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的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中“他人的合法权益”是狭义的仅限于被他人利用职权之便所侵犯的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因此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的“他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现代法学关于人的权利理论而言可简称为人权。即所谓渎职侵权,顾名思义就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侵犯人权,因此反渎职侵权就是反滥用职权、反徇私舞弊、反玩忽职守和反侵犯人权;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就是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九条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98年8月12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等刑事诉讼法律法规构成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规定的对由普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由非军人实施的四大类四十三种犯罪)和由专门人民检察院即军事检察院管辖的军人(即军事人员,下同)实施的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中的军人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包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及军事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渎职侵权犯罪进行侦查的法律监督工作。由于这些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以徇私情、徇私利、不作为、乱作为居多,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司法权或军事人员履行军人职责过程中,与党和国家利益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由于多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都属于结果犯,既有可估量的物质、经济损失,也有无法衡量的人身伤亡、肉体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分析总结当前的司法实际于2007年5月23日通过新华网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数据统计分析,得出了一个令人吃惊的结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贪污贿赂犯罪个案案值平均是25.8万元,而渎职犯罪个案案值平均是285万元,渎职犯罪个案案值是贪污贿赂的11倍多;在本世纪渎职侵权犯罪平均个案损失接近贪污犯罪的17倍(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这两组数字都是仅就经济损失而言,还没有计算渎职侵权犯罪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情况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侵权背后往往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腐败犯罪,行贿受贿又助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侵权,渎职侵权犯罪和经济犯罪这两种类型的职务犯罪相互交织。这明显表明,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这种所谓“不揣腰包的腐败”与贪污贿赂职务犯罪这种“直接把钱装进自己腰包的腐败”相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大得多,可谓危害尤烈!是一种典型的腐败犯罪!因此不仅严重干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和富国强兵、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等国家综合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乃至中华民族复兴这一宏伟战略大计的顺利实施。针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明确指出,渎职侵权犯罪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最近几年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上,依法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活动成为代表、委员们的热点话题,呼声一年比一年强烈,要求一年比一年高,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关心、关注也达到了空前的程度。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责任事故持续高发,在森林、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市场监管、产权交易、司法等领域,也经常发生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职责等渎职行为,给国家、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原因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渎职失职有很大关系,其实质是对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践踏和漠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03年至2007年5月查办的各类渎职职务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2003年1月到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其中,各级检察机关共起诉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18200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2392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统计,2006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5715件7082人。这些案件造成重伤660人、死亡425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5亿余元,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2.64亿元,有力地打击了渎职侵权职务腐败犯罪行为。纵观当今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渎职侵权腐败犯罪行为越演越烈、日趋严峻的客观形势,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切实加大惩治渎职侵权腐败犯罪行为的力度,联合国于2005年12月14日制定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十九条(滥用职权)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滥用职权或者地位,即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实施或不实施一项行为,以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获得不正当好处。”综上所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不仅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的工作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法律尊严,极其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秩序。因此,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不仅对于严惩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而且对整个惩腐倡廉工作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能作用!纵观天下形势,笔者认为应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这一新的历史时期之角度视野下观察探讨反渎职侵权检察即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重要职能作用,以求拓宽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新领域。

一、严厉打击滥用职权犯罪行为,保障国家机关健康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得到充分行使,杜绝违法违规等暗箱操作,努力创造阳光廉洁政府。

备受国人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法规,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西方有句名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个政府机关即使在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方面曾经下过功夫,但若不长期坚持个人思想和道德素质的培养,就会逐步导致廉洁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差,以至对一些腐败的“潜规则”麻木不仁,就会出现领导班子成员或关键审核把关、监督管理环节的工作人员在面对糖衣炮弹之类的各种诱惑时,逐步放松警惕乃至丧失起码的防腐意识,最终就会出现各自利用手中掌管的职权分别大搞权钱交易,导致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制度也就不可能得到落实从而就成了摆设。大量的滥用职权类职务犯罪案件证明诸如《个人廉政责任状》之类的监督对严重腐败行为是不可能自动产生必要的制约作用的,因为“法不能徒以自行”,何况是一纸责任状呢。近年来,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大量渎职侵权特别是滥用职权职务犯罪腐败案件启示我们: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以消除权力“暗箱操作”。在这方面,正是由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滥用职权导致的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有机可乘,出现了“小官大腐败”的现象。从工作程序上看,所谓的行政决策审批录用监督执法等行政工作操作程序最终仍是行政地位高的人说了算。从有关工作制度的立法体制而言,目前规划部门开展工作依据的制度和机制虽然是在有关法律基础上形成的,而有关法律法规最大的问题就是因制定时间过早、规定过于原则化,致使存在一些明显漏洞,为各部门在管理上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对土地征收的条件、价格、补偿费的标准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些实施细则也不够详尽完备;而城市规划中的原则性规定更多。对已出让土地的规划,缺乏明确、具体的刚性规定,本身就为通过调整规划方案获取利益提供了可能。例如城市、大型工程的建设规划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和利润空间。在寸土寸金的城市和有关新型工业开发区,规划红线退一点点,土地的属性调整一下,普通人可能觉察不出来,但对房地产商和有关企业主来说却意味着暴利。因此,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国土、规划、房管等实权部门以及分管官员,就成了开发商眼中的“财神爷”。根据检察司法实践,从我国一些地方、部门发生的一连串案件来看,利用行政决策审批录用监督执法等行政权谋取私利的现象在一些部门不仅非常普遍、甚至很严重,一些人、一些部门几乎到了干什么吃什么的地步,在履行职权过程中胡乱审批,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为了一己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仅以审批为例把不该审批的审批了,这种滥用职权之类的审批腐败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动辄就上千万,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对此反映非常强烈。因此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震慑和制约,仅靠自我约束很难奏效,必须让国家权力在阳光下作业!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通过严肃查办与行政决策审批监督执法等行政程序有关的行业犯罪,以法律反腐之剑严厉惩罚犯罪的威严震慑规范行政决策审批录用监督执法等行政部门人员的行为,促使其严格规范遵守程序,真实完整记录行政决策审批录用监督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保障人民群众对关键环节应有的知情权,实行阳光作业,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使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对人民群众的告知义务,对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或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热点、敏感问题,如征地补偿、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及时公示,使各项收支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给群众以明白,防犯罪于未然,保干部以清白。检察机关要将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公布审批结果之类行政决策审批录用监督执法等行政行为电子监察网络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有关行政决策审批监督执法和录用等过程中出现的涉嫌滥用职权类违法犯罪行为;要将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通过查办案件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国家机关领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人民检察院应该在一段时间内通过开展查办滥用职权类职务犯罪腐败案件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在行政决策审批监督执法和录用等过程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类违法犯罪行为,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职能作用,对涉及行政决策审批执法程序领域的滥用职权类案件坚决予以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坚决遏制利用职权插手干预、不给好处不办事、不得好处就刁难的滥用职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和督促落实领导干部和关键行政环节领域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监督制约机制;严厉查处因滥用职权违反决策程序违法违规审批立项,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或滥用职权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坚决遏制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进行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的滥用职权行为,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严厉查处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城乡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转包和违法分包,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滥用职权类渎职犯罪案件,坚决遏制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有关专家评标不公正等违规操作和项目违规非法层层转包的滥用职权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坚决查处因滥用职权在违规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遏制施工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野蛮粗暴轻视践踏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滥用职权行为,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和文明施工。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个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笔者认为应通过严厉打击滥用职权类职务犯罪,努力促进政府建立一套阳光政务制度即除了需要保密的重要机密外,有关行政决策审批录用监督执法等行政行为都要在办事内容、标准、程序、结果上公开,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力求做到公平、公正的阳光政务公开制度。

二、严厉打击玩忽职守犯罪行为,保障国家机关高效运行,杜绝不作为这一忽视人民群众利益的官僚主义,努力创造效能型政府。

检察机关查办的大量玩忽职守类职务犯罪案件表明,之所以发生一系列的犯罪或重大责任事故、之所以现在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办事效率低下怨声载道,其根本原因就是有关负有国家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在履职时怕吃苦、怕惹麻烦、怕得罪人,虽明知“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质量就是生存、安全就是效益”这一广为宣传、人人皆知的道理,但因为其根本就不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根本就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本就忽视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声誉和利益这一神圣职责,做事拖拉甚至故意拖延,致使办事效率极端低下;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不认真履职,严重不负责任,采取走过场、跑马观花、不深入实际、不接触群众、不调查研究、高高在上、严重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对有关已经存在或可能出现的潜在性问题视而不见或避而不见、对群众的呼声或意见听而不闻或闻而不纳根本就不予以应有的重视;对本职工作甚至采取不作为的方式,虽然知道“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这个道理,却对有关情况、有关人员甚至当事人不亲如实地亲自接触调查了解,只是隔山打鸟根据表面现象以闻传闻甚至以讹传讹。走走形式、监而不督、管而不严、查而不究,甚至对已经多次发现的问题采用文牍主义只发文要求整改就是不愿深入基层、不愿吃苦耐劳、不愿到现场亲自督促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从而最终导致有关犯罪或重大事故的发生。某地检察机关在查办当地某县发生的重大矿难事故背后的渎职案件时发现该县某监督管理部门的一名监管人员对辖区内一煤矿就是以这样一种玩忽职守的方式来履行职责的,他多次到这家煤矿进行检查监督,也发现了问题,但他采取的方式却是回到单位拟定一份要求整改的通知通过发文渠道向这家煤矿发文了事,下次来这家煤矿监督他发现还存在同样的问题,于是他又回到单位再发一份整改通知书给这家煤矿,在下一次他到这家煤矿监督时发现问题仍然如故他居然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发文要求整改,他始终就是不愿亲自到现场驻扎下来坐阵督促该煤矿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就这样一次又一次地采取不作为的文牍主义方式反复进行着文件旅行游戏。在他多次发文要求整改后这家煤矿终于因为他发现的那个问题而出了重大责任事故还死了人,待检察机关依法向他调查监督管理履职情况时,这位年轻的监管人员一脸委屈地向检察官出示了厚厚的一小沓要求这家煤矿整改同一个问题的整改通知书文档,这实在是让人哭笑不得、更让人气愤不已!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2007年向《检察日报•廉政周刊》披露的《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显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玩忽职守类渎职职务犯罪案件“占(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人数的88.2%”。因此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反渎职侵权检察职能时一定要务必加大对玩忽职守类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实际打击惩罚各种玩忽职守类职务犯罪的真实案例警醒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并严格认真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等岗位责任监督制约制度,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体系,以制度管事管人;以此震慑懒惰之人、以此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自己身上肩负之神圣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此大力促进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此推动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也才能避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等好的制度成为一纸空文,才能最终创造效能型政府。

三、严厉打击各种徇私舞弊渎职职务犯罪行为,保障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统一完整准确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政令;严厉打击侵犯人权职务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民的人身和民主权利,努力创造以民为本、重视人权、和谐稳定的法治型政府、法治社会和诚信经济。

(一)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司法不公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司法不公背后的渎职现象更受到媒体和公众批评,成为严重扰乱法治社会和谐进步的最大障碍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厅宋寒松副厅长向媒体披露:“司法的不公往往背后存在着渎职侵权犯罪。”、“司法人员犯罪是近年渎职查办重点,占1/3左右。”由于司法公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始终把查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中的43个罪名中有17个是涉及司法机关的,即除前面提到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外,还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等17个罪名。因此,从立法而言我国法律制度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为严厉打击司法人员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制度。检察机关近年来加强了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加强了查办司法人员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经过这几年的严厉打击司法人员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在逐年下降。但仍然必须始终坚持把司法人员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作为查办重点。笔者认为减少司法不公现象最主要的方式就是铲除其背后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包括案件涉及到的贪污贿赂犯罪。查处犯罪是最大的预防,通过严厉查处,大力促进司法机关的制度建设以建立好的工作制度保障司法工作人员都能够秉公执法,都能够执法为民,才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推动法治建设,才能够最终保证司法公正。

(二)切实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依法治国方略顺利实施。为切实加强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推进,我国刑事法律为保障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除普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之外还专门规定了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税款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罪名,对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进行了严格的禁止性规范要求。为此,检察机关必须依法严厉查处上述渎职职务犯罪案件,才能保障工商、税务、海关、卫生、物价、质检、环保、安监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规范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才能创造重视民生、廉洁奉公、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才能培育符合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的诚信经济,才能切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顺利向前发展。

(三)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人权。我国法律对人权历来高度重视,从刑事法律立法方面规定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等罪名。检察机关依法对利用职权实施的上述侵权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查办,通过声势浩大的查处力度和明显有力的惩处效果,大力打击粗暴执法者、野蛮取证者、污蔑陷害者、公报私仇者、践踏人权者、破坏选举者、藐视法律者,有力震慑有上述企图者或已实施上述行为但未构成犯罪者放弃犯罪企图或终止上述违法行为,才能切实保障文明执法,才能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杜绝“杜培武冤案”之类的冤假错案发生,才能保障公民充分自由地行使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才能维护合法有序的选举秩序不被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地方恶霸势力之流把持操纵,才能保障人权以切实维护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才能有力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事业顺利向前发展,努力创造以民为本、重视人权、和谐稳定、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

四、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综合安全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切实维护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和秘密安全,保障军队的战斗力、国家保密制度和国民经济命脉独立自主安全运行。

笔者认为在当今全球化趋势越演越烈的新历史时期,一个国家的综合安全应当包括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秘密安全和社会安全。军事安全指主权国家为了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有效遏制、抵御外来武装力量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必要的军事防御准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是国家最高利益中最根本的安全利益,军事安全作为国家综合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等其他安全利益和目标乃至国家、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经济安全是指主权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处于不受根本威胁的状态。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国内经济安全,即一国经济处于稳定、均衡和持续发展的正常状态;二是指国际经济安全,即一国经济发展所依赖的国外资源和市场的稳定与持续,免于供给中断或价格剧烈波动而产生的突然打击,散布于世界各地的市场和投资等商业利益不受威胁。包括信息安全、金融风险、国际国内贸易、粮食石油等基本生产生活必需品保障、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引进外资与保护民族工业问题、就业保障体制和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是国家独立自主的保证,是社会稳定、社会有效活力和取得成就的条件,所以,保障经济安全不仅对处于和平时期的国家综合安全而言占有最重要的优先地位,而且对处于战争时期的国家综合安全而言也具有相当大的重要地位;秘密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有关重大政治军事经济决策、秘密技术、核心经济机密及有关工作机密等国家秘密事项安全运行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是指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其它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以及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内容等。总的而言秘密安全与军事(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往往是密不可分的;社会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稳定运行的状态,与社会安全有关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与司法不公密切相关。

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综合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能作用:一是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这始终是军事刑法乃至国家刑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教育广大官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军人职责,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保障平时军事训练、装备维护、安全保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顺利完成,特别是对确保维护国家安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稳定、确保战时取得胜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今,我国尚未完成国家的最终统一,处于南沙群岛、钓鱼岛和藏南边境形势日益恶化、维护民族团结和领土主权完整任务日益艰巨的严峻时期,特别是境内外敌对势力不愿意看到中国的发展强大,千方百计进行干扰破坏,2008年发生的拉萨“3.14”暴乱事件和2009年发生的乌鲁木齐“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就再次证明了这一严峻形势。面对这一艰难困境,必须高度切实维护军队的纯洁性、切实保障军队的战斗力。对此,军事检察院必须充分发挥维护国防安全力量的清洁器这一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查办严厉惩处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虐待部属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等违反军人职责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切实促进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等军事人员认真履行军人职责,以切实维护国防和军队建设、作战、备战能力、军队物质保障、军事机要、国防科研等国家军事利益。这对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保障部队战斗力、充分发挥军队的钢铁长城职能作用以维护国家防务安全、抵御外来侵略、保护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和国家领土主权的独立完整等军事安全至关重要;二是在当今屡次爆发全球或区域性的金融危机、有关能源资源争夺日趋激烈、石油粮食保障日益艰难、世界各国经济普遍处于经济衰退的危险时期,经济安全尤为凸显其重要性。最近,爆发的澳大利亚力拓公司窃取我国商业秘密的“力拓门间谍案”就凸现我国经济安全存在着致命的法律漏洞,即国家法律对有关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商业经济秘密事项未明确规定为国家秘密,致使未能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从而导致力拓公司这些年来通过不光彩的手段窃取了大量与我国经济命脉息息相关的钢铁冶金行业的核心机密,致使我国为此至少损失7000亿元。根据我国有关报道制造一艘航空母舰需要350亿元的造价来计算,7000亿元就是20艘航空母舰的造价,也就是说仅仅一个“力拓门间谍案”就能让我国损失了20艘航空母舰,这对于一个发展中的穷国来说是多大的损失不言而喻。这一事件充分说明我国有关行政监管机构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期以来在对外经济贸易中签订履行合同方面存在着失职,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经济安全形势已到了十分严峻的时候了,若不是在广大有良知的网民和相关深受其害的部门行业大力呼吁下最终引起中央最高领导的高度重视,不知力拓公司之类的商业间谍们还要横行多日,不知还要给我国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中央经济工作会强调要“增强参与经济全球化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纵观“力拓门间谍案”和世界其它国家的经验教训,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加剧,以及可持续发展压力的加大,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情形多元化发展趋势中,经济因素虽独立于军事考量之外,但已经能够直接冲击国家的发展与安危,国家经济安全实质上已经包括国家安全体系及其有关的组成部分,比如保证国家拥有可靠的国防、无论在战争或和平时期都能支持社会稳定与发展等。经济安全因而成为国家及国际区域安全的一个重点,一种新的国家安全观即国家经济安全越来越像传统的军事安全一样受到各主权国家和社会的广泛重视。针对这一新的经济安全形势,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切实加大对科技文化管理系统、宏观经济行政管理系统、微观经济行政管理系统和财政金融管理系统等领域发生的渎职职务犯罪活动,特别是严厉打击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放纵走私罪等渎职职务犯罪行为,有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通过以打促防、以打规范引进外资、对外贸易及国内生产、建设、流通、分配领域的严重混乱现象,在加强保护、促进、调节和控制国内企业和产业市场的同时,维护好全球化了的民族利益。

五、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的职务犯罪行为,保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有序利用;严厉杜绝带血的GDP, 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创造重视民生、绿色生态政府和可持续循环发展的绿色生态经济。

(一)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逐年趋暖,人类生存发展环境面临日益恶化的严峻趋势,更由于渎职职务犯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能源资源滥采乱挖、矿难频发,事故报道屡见不鲜。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2004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职务犯罪3822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厅2007年5月22日在《检察日报•廉政周刊》以《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一文披露:2005年,全国各类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其中矿山事故在发生频率和造成的影响与损失方面尤为突出。2005年,全国共发生12起死亡人数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矿山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994人死亡、28人失踪、6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24亿元。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1383起,这些事故共造成死亡3970人,重伤806人,经济损失6.86亿余元。2009年山西屯兰煤矿事故死亡77人、重庆綦江煤矿事故伤亡107人、河南平顶山煤矿“9.8”事故截止9月15日已死亡54人(另有25人被困井下);2009年7月,笔者在《参考消息》上看到一篇国外关于我国河南省杞县发生的因误传钴60放射源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谣言致使该县上演了一出现代版的轰动国内外的几乎全县人民恐怖外逃的“杞人忧天”笑话大剧;又据新华网云南频道《云南儿童铅中毒比例排全国前列膨化食品是主凶》一文报道:“云南作为金属王国,丰富的矿产资源加速着云南经济发展,同时,这也让云南成为铅中毒的重灾区。除北京、山西、河南等地外,云南的铅中毒一直排在全国靠前的水平。”云南省少儿铅防治办公室主任刘大昆说“有的村子,只要一检查,所有的孩子都是铅中毒,因为他们家中就有矿石,他们的游戏场所就在矿堆上。甚至有些孩子已经达到400微克/升。”联想到在河南现代版“杞人忧天”恐怖笑话大剧前后发生的河南省卢氏县“ 12.12”铅中毒事件、陕西省凤翔县100多名儿童铅中毒事件等环境污染事件以及事故频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一系列矿难,无不令人触目惊心!笔者曾经读过一篇描写未来人类社会环境的外国科幻小说:当人们外出散步时,走在混浊不堪的空气中,最向往的享受就是摸摸口袋里装有多少钱,以便在街道旁的人工高价制造出来的无污染空气氧吧里痛痛快快地、舒舒服服地呼吸一下纯洁的新鲜空气。当时笔者阅读这篇科幻小说时觉得这是西方国家的作者借科幻之名危言耸听地胡编乱造。但当这些年来我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随着工业特别是化学工业和其它有严重污染的工业的进一步发展,有关工业所在区域的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特别是有关化工企业密集的地方一到天气变热的时候空气中就弥漫着浓浓的臭鸡蛋味,只有在下雨后或风大的时候才会变好些,在这些地方生活的人们由于生活环境太差往往会患有难以治愈的典型的地方病,这些原来人们认为只有在科幻小说中才会出现的环境污染悲剧提前来到了我们的面前;又据《参考消息》登载的外电报道:我国由于漠视生产环境污染,成为世界上稀土市场95%的占有者,更由于过度开采以比猪肉还便宜的低价销售,我国的稀土资源几近消耗殆尽,几乎要成为某些稀土类资源贫国之际,而日本却趁我国低价外销之机囤积了20年的需要量。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反渎职的法律之剑应有新的指向,那就是:破坏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犯罪类渎职犯罪。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由于人口是世界上最多的国家,按人口平均值来算就是资源贫国,而且即使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由于资源是不可再生的,终究有一天是会用完的,特别是新型工业技术不可缺少甚至严重依赖的稀土类稀缺资源,同时可爱的自然环境在遭到彻底破坏之后也是极不容易恢复的,必须切实加以保护有序开采利用才能为子孙后代的发展留有余地、才不至于现在就吃光子孙饭。因此,当前在土地管理、森林资源监管、矿产资源管理、水电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监管等领域和部门存在的渎职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更直接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

针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查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职务犯罪的专项工作,即自2008年5月开始至2009年11月底,各级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六类案件,分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土地资源、煤炭和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力资源和电力资源、城市规划及房地产开发、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和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案所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其他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通过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集中查办这些领域的渎职腐败犯罪行为,使法律监督的成效体现在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和促进民生上,对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绿色工业产业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意义深远的重大作用。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对近年来矿难背后存在的渎职职务犯罪的特点、易发案环节等进行的专项调查分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往往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相关联,职务犯罪是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打击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必须特别注重查办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

2006年2月23日,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签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拓宽了检察机关的查案工作领域,为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查办重大责任事故中的渎职职务犯罪打下了良好工作基础,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例如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查办案件采取具体指导、挂牌督办等方式在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中的威力,通过直接派人参与事故调查,积极介入事故定性、责任调查、案件移送和侦查取证等工作环节,查处矿难背后的渎职犯罪,特别是对权钱交易产生的下列渎职职务犯罪坚决予以打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在矿山非法入股;二是自己或支持亲友办矿;三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成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四是参与瞒报事故或庇护事故责任人;五是袒护生产经营中的非法违法行为。针对此,检察机关应注意通过检查责任事故单位的财务资料和购销记录、合同等,从中发现现金交易和账外账中有关虚列支出大肆行贿、伪造股东名单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干股、幕后买卖资质、证照等贪污受贿职务犯罪并坚决予以打击。通过严厉查办取得的明显成效,以打促防、以打促进对矿山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安监部门、矿区地方党政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等各个职能部门严格依法管理,紧密配合,切实加强在履行审查发放开采资格和开采的相关证书(如《安全许可证》)、日常监管、安全检查整改、复产验收、关闭非法矿井过程中、对矿工的安全培训、安检员的岗位考核和持证上岗、购买贮存使用炸药雷管等危爆物品、供电供水等相应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控制。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杜绝非法生产、超设计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和私挖滥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在根本上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在当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严峻形势下,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切实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能力建设,坚定不移地抓好办案工作,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积极提升办案数量规模,形成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即宏观统筹能力、法学调研能力、侦查突破能力、法律运用能力、组织指挥能力和一体化控制全局的能力。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大力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岗位素能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反渎职侵权机构和班子建设,充实办案人员,完善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整体提高,针对有关领域形势适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各种专项治理重点打击工作,并使打击工作机制长期保持常态化,对各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历史条件下的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任务,努力担负起维护国家综合安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顺利向前发展的历史重任。

 

微信扫一扫查看

扫一扫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