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网 更新时间:2009-06-22 15:38 作者:毕文章 责任编辑:
日前,因购买到霉变地瓜条,消费者李明(化名)在鞍山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调解下,获得了70元赔偿,这是鞍山首个得到10倍赔偿的案例。(6月17日《辽宁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今年六月一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我看来,“十倍赔偿”的意义非常重大,对于维护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古人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十倍赔偿”能够激发消费者和不法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这事要是发生在以前,李明很有可能就杀猪不吹――蔫退(煺)了。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如果买到了问题食品只能得到双倍赔偿。消费者常常因为钱款数额不大而放弃索赔,这就助长了那些违法者的嚣张气焰,致使问题食品屡禁不止,久禁不绝,愈演愈烈,泛滥成灾。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10倍赔偿”加大了惩罚违法者的力度,让那些违法者不敢孕妇过独木桥――铤而走险。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所以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因为他们可以获取不法利益,并且他们的违法成本特别低廉。因此,我们打击食品领域里违法犯罪的最佳方法就是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让那些违法者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10倍赔偿”就是这样的妙招,不法分子焉能不怕?
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10倍赔偿”能够引导人们奋起维护自身的权利,催生众多的“王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规定商家给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当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就必须给予受害者价款的两倍赔偿。曾几何时,全国各地就涌现出了无数的“王海”。如今,“10倍赔偿”已经生效了,“王海”必定会越来越多。我坚信,只要广大的消费者勇敢地站出来和那些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者作坚决的斗争,问题食品就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我们的生活就会蒸蒸日上奔小康,欣欣向荣比蜜甜。大家没有异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