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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问责总在“曝光”后?

来源:红网  更新时间:2008-02-19 17:16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近日,昆明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动员大会。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杜敏就昆明市公安局优化社会发展软环境进行了郑重承诺。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刁难群众的人,特别是跟群众发生争吵的户政窗口人员,凡是被媒体曝光的,坚决就地停职。(2月16日《生活新报》)

公安系统作为执法和权力部门,对行业内部的违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这对于促进风建设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坚决就地停职”,足见问责力度之大,遗憾的是,“凡是被媒体曝光的”才“坚决就地停职”,这不能不让人产生这样的疑异:“未被媒体曝光的”是否就可以不停职,或者“从轻发落”?

其实,只要我们留心一下,就会发现,在不少领导的讲话之中或某些部门的奖惩制度里面,常会有类似的问责前提,诸如:“凡是造成恶劣影响的”、“凡是群众反应强烈的”、“凡是上级领导点名批的”等等,好像只要足上述条件的都要“严惩不待”,似乎只有在这些前提条件下,我们才能看到上级部门的问责力度和决心。

明眼人一看便知,很多部门领导实际上非常惧怕舆论监督。因为一经媒体曝光,就会直接对“本部门、本领导”造成“恶劣影响”,这种“恶劣影响”不仅会有损行业形象,自然还会影响领导的威信和升迁。媒体曝光传播快、范围广,这种特殊的舆论威慑力,足以使某些领导的“面子”工程大煞风景。

于是,对于违规行为,便有了两种基本的问责形式:一是内部消化;二是坚决惩处。反“未经媒体曝光的”、“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的”,便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反“被媒体曝光的”、“已经造成恶劣影响的”,就要一查到到底、决不姑息。这样做一则可以“杀一儆百”,以儆效尤;二则可以显示问责的决心,同时还可以为领导挽回“面子”。

现在,我们可以回忆一下,近年来经媒体报道的一些问责事件,大都在曝光之后方显问责的决心和诚意。去年5月,“漳州安监局长酒后殴打女子”事件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在全国上下引起强烈反响,在媒体的一片声讨中,上级有关部门才责令严某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一恳求媒体就此罢手。去年12月底,“校长追签”事件经《华商报》报道后,媒体上下一片哗然,迫于舆论压力,在市长的强烈责令下,县长才最终向校长道歉。

实际上,窗口行业的某些不文明行为,大可不必动用“就地停职”的重典。我们总不能因为惧怕媒体监督,就“小题大做”,这样的问责未免太过随意。依笔者之见,公安系统加强行风建设,应该建立科学系统的监督机制和长效问责机制,要统一尺度、一以贯之,不能总让“问责”凸显在“媒体曝光”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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