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网 更新时间:2007-11-15 16:40 作者:唐时华 责任编辑:
10月8日,云南大理州政府在当地媒体发出的公告,将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以及电瓶车(以下简称“三类车”)将纳入机动车管理,10月31日后,这些车辆不仅需要办理机动车所需要的相关证照,还需缴纳过去并不需要缴纳的税费,而驾驶这类车辆的人员,只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后,才能上路行驶。10月31日后仍驾驶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收缴解体,并按规定上限处罚。(2007年11月7日《都市时报》)
近年来,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新闻可谓沸沸扬扬:先是北京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随即又解冻,后是广州出台政府规章加以禁止。放眼全国,制定电动自行车相关标准的争吵还在热热闹闹。现在,云南大理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的做法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不理解。正如新闻中所提到的经销商王宾所说,他经销的电动车,都是通过国家检测,符合国家标准才进店销售的,可现在大理州出台的这个规定,却让他那些原本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夜之间却变得不符合标准了。
不仅销售商不明白,连咱们老百姓也都有些闹不明白了:什么是国家标准,为什么这些超标车又通过了国家检测?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那么电动自行车理所当然地享受自行车的待遇。即使市民购买的被交管机关认定为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同样经过了国家的检验,有厂家的产品合格证和购销的正式发票,现在,你当地政府或交管部门出台一个通知或者规定,部分电动电动车就必须交费、办理驾照,这样的做法,虽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斟酌: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国人大出台的法律。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界定标准。那么,在该法律规定没有废止之前,生产厂家通过国家检测的电动车自行车算非机动车的做法就有其合法性。地方政府或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限制解释,并不符合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的原理。更重要的是:这样朝令夕改的规定,不仅会导致广大公民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无所适从,也不利于法律严肃性和的稳定性的体现。
其次,从电动自行车行业本身的特点来看,全国拥有销售商多达十万家以上,整个社会拥有量愈3000万辆,围绕从事电动自行车产业的人员不下200万。我们姑且不论厂家制造的电动车是否符合尚不明确的“国家标准”,倘若电动车以地方政府的规定来执行,由于驾照、费用等因素的限制,大量被认定为超标的自行车将被强制报废,这对于社会资源将是一个极大的浪费,也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理念。而作为毫无过错的善意购车者,因为行业标准制订者、检测者和地方交通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其代价却需要普通消费者来埋单,这种“神仙打架,百姓埋单”的现象是不恰当也是不公平的。
再次,许多地方政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所列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电动自行车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实,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即使是倾城国色,也还有“审美疲劳”的一天。电动车环保清洁、轻便灵活、成本较低等因素是其深受消费者喜爱的重要原因。部分电动车严重超速造成交通事故,国家可以进行针对性的规定,比如超速罚款、出台更科学的行业制造标准等等。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甚至整个电动自行车行业一棍子打死。对电动自行车,应取其所长,避其所短,规范管理、造福市民,倘若如此,善莫大焉!
(唐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