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网 更新时间:2007-04-09 09:58 作者:岳伍 责任编辑:
看病难,看病难,看病到底有多难,最近媒体披露的两件事例令人触目惊心。一件是,4月1日,一名贫困产妇因出现子宫先兆破裂和大出血症状,先后分别到昆明三家医院寻求帮助,但都因为身上带的钱不够而被拒之门外,生命危在旦夕医院也不管。直到转到第四家医院,才被接收救治。另一件是,4月2日《长江商报》报道,湖北公安埠河镇万众村的夫妇陈正先、姚元香,从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出走,双双投江自杀。这对夫妇为何双双投江自杀?陈正先的二姐夫汪书义说:“他们实在没有钱治病了。”
呜呼!看病有如此之难,如今的医院早已认钱不认人,成为地地道道的赚钱机器,医护人员也不再是白衣天使,而简直就是催命恶魔。可是平心而论,这事也不能单纯怪罪人家医院和医护人员,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在强调必须救治之后不是也承认“医院急救欠费问题确实比较严重”吗?看来问题“最终”是出在钱上。从有利于患者的立场出发,即令没钱,医院也得给人看病,治病救人要紧,治病救人乃是医院的天职;而从有利于医院的角度看问题,患者不交钱,设施从何来?医从何来?药从何来?则治病收费似乎也是天经地义。
多少年了,医院和患者就这么吵,我们热心此事的人也跟着吵。吵来吵去,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越发严重了。现在医院没钱不收病人,钱交得不够就搁置患者。某日,我有一位远亲被人打得脾脏破裂,我送他进医院,又是说好话,又是掏记者证,又是答应马上回家取钱,人家才“破例”收了那远亲。而收了也没用,在钱没到位的情况下,医院死活就是不给他手术。幸亏他有我这位远亲照应入了院,并很快回家凑够了钱,医院才给买了血,手了术,否则他不死还能活着吗?
为什么我们吵了这么多年,问题依旧乃至更加严重了?我反省自己,以往我多从本能出发,多从道德立言,而忽视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根据这宪法条款,公民有病如果自己无钱,国家和社会必须提供帮助。此种帮助,不单纯是道义上的,不带有恩赐性质,也和一般社会福利有别,它乃是国家和社会的一种责任,因为,获得此种帮助乃是公民的权利,宪法权利!
几乎所有的贫乏都是权利的贫乏,几乎所有的贫困都是权利的贫困。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如果公民的有病即有帮助宪法权利得到承认和兑现,那么,哪里还会有这么多的看病难?是故对放弃了救助义务的医院、医生除了做道德谴责以外,还要像马晓伟副部长说的那样,“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一定要将不救助、不抢救行为上升到违反制度、违反法律的高度上去认识,公民看病难问题才能有所缓解。
落实完医院的责任,现在我们该落实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了。既然宪法上答应了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那么就要看看国家这几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既然宪法说公民在疾病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那么就要看看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是否提供了相关的帮助。如其然,是国家社会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如其不然,是国家社会违宪,没有完成对公民权利的庄严承诺。一定要将国家和社会不救助、不抢救行为上升到违反宪法的高度上去认识,公民看病难问题才能彻底解决。
国家是国民最后的依靠,国家的存在价值就在于,为国民的生活提供便利,为国民的生命提供庇护,为国民的安全提供保障,是故就算一个国民的家人不理会他,亲朋不理会他,国家也应该理会他,向他伸出温暖之手,切实解决他面临的生命难题。国家必须认识到,国民是国家的主体,只有国民安康强健才有国家安康强健,国家只有尊重国民的宪法权利,她才能得到国民安康强健进而得到她自己的安康强健。民弱,国无以强;民强,国难以弱。为国家强盛计,为国民健康计,请切实兑现公民的宪法权利,兑现此一权利,才是解决公民看病难题的灵丹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