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政务

“严惩闯红灯”遭遇批评说明了啥

来源:红网  更新时间:2006-05-18 15:40  作者:李岳伍  责任编辑:

  
 
南京有关部门曾有打算,闯红灯要和扣奖金挂起钩来,谁闯了红灯,要被通报到单位,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也可能受到影响。这个打算公开后,遭到批评和反对。

可能考虑了批评意见,现在南京有关部门已经正式决定,只对公务员、大中学校师生和现役军人三类人员闯红灯的,抄告其单位教育。另有消息说,学生闯红灯光碟将在学校播放。闯红灯学生可能无缘评优,这在南京29中已经被率先实行。除了南京,还有上海等地,近期均加强了对“闯红灯”的治理力度。上海是拍照,然后将照片送交违规者单位处罚,并有选择地在沿街商务楼宇内展览曝光。

治理闯红灯人们是理解和支持的,就是批评者也是理解和支持的,但是为什么严惩闯红灯会遭到批评呢?原来,这涉及公权力的限度和公民权利的维护问题。5月14日《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题为《行人究竟该为“闯红灯”付出多大代价?》),对有些地方的过分做法提出了尖锐批评。社论指出,“通报单位、责任株连、将乱穿马路者的照片示众等行为并未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明文允许;所谓‘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等原则性规定也不能直接支持‘执法机关曝光当事人’这种做法;而行人单位、违章抓拍者更不具备行政执法的资格。因此,上述行为于法无据,并未受到相关法规的保护,应属于超越职权、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政违法行为”,“我们不能指望用一种违法行为来纠正另一种违法行为”。

严惩闯红灯竟然遭到批评,这说明我们社会的舆论环境逐步得到改善,那种无论政府部门做什么、做得对不对都会得到媒体一致高度赞扬的景象正在渐渐淡出现代生活,代之以媒体真正的帮忙而不添乱。为什么说过往的媒体所表现的一致高度赞扬反而可能不是帮忙恰是添乱呢,因为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是人就可能犯错误,政府部门也可能犯错误。当一些部门出台了一些错误的政策、实行了一些错误的做法的时候,他们最需要的不是赞歌而是批评,那个时候,如果媒体还是把对政府的颂歌弄得高唱入云,就是鼓动政府部门把错误犯得更大,造成的损失更大,就是把政府的形象损害得更加厉害。而批评使人清醒,也能使政府部门清醒,“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知错即改的政府当然是好政府,是会受人拥戴的政府。如此这般,媒体就像魏征成就了唐太宗那样,切切实实帮了政府的大忙。

严惩闯红灯竟然遭到批评,这说明我们国家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个权利早就明载于宪法,不过无庸讳言,公民行使这条神圣的权利时往往尚不顺畅,在一些年代、一些地方,批评政府乃是现实的禁忌,尤其在媒体上公开批评,更是大大的禁忌。现在不然了,更多公民认识到了自己的公民地位,他们很看重自己的公民权利,当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实行的做法侵害到公民权利的时候,他们就会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赋权,和政府部门较一较真,讲一讲理,顶一顶牛,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严惩闯红灯竟然遭到批评,这说明我们的政府日益成熟起来。在一些年代、一些地方,政府还能批评吗,政府就像三岁的小孩子,你一批评,他那边早就哇哇大哭起来,大叫起来,他虽“少不更事”,手里却有大大权柄,必先“收拾”了那批评者再说,管他批评是否有利于政府自身健康成长!彼时政府,你得拥着、哄着,骗着、逗着,他才高兴。今则不然,政府也知道要尊重法律了,知道要尊重公民权利了,知道用反批评这种正常的方式回应批评了,虽然在程度上尚欠一些。江苏省交巡警总队副总队长李洪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三类人”抄报单位,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延伸处罚”。他那个解释笔者是不敢恭维的,但是他能解释,他在解释,这就是一种很好的现象,是一种进步。


 

微信扫一扫查看

扫一扫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