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政务

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通告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7-12-19 17:22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区政通〔2017〕37号

近年来,全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蓬勃发展,弥补了学前教育资源不足,满足了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为学前教育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也存在办学水平低、办学条件简陋、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非法办学、违规收费等问题。为规范全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昭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昭通市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依法实行审批许可制度,未经审批,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开设学前教育机构。

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首

先向办学所在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提出设立申请,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办学申请资料齐全的,由区教育局批准设立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到区民政局办理登记。

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遵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规定办学,杜绝发生打骂、体罚、虐待儿童等现象。

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结合办学条件,客观真实地对外发布和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不得夸大宣传,不得欺骗学生和家长,收费标准应到区发改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细,凡进行虚假宣传和违规收费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次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区教育局牵头,区发改局、民政局、安监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交警一二大队、消防大队配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重新审核;对未经审批擅自办学机构限期于2018年1月10前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仍继续办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办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举办者依法承担责任,对拒不停止办学及阻碍执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乡(镇)、办事处中心校登记,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办学条件的,于2018年1月10日前向所在乡(镇)、办事处中心校递交办学申请资料,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应予以审批,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应责令停止办学,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七、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办事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资质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名单,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八、广大群众在选择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时,应查验各类证照是否齐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需了解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相关信息,可前往昭阳区教育局教育科2号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0870-2125673。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昭阳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微信扫一扫查看

扫一扫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