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4-06-06 10:05 作者:昭阳频道 责任编辑:
为切实加强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区安全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一)二环路以内的区域。
(二)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医院、幼儿园、敬老院、保健院、疗养院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仓库、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学(含学生宿舍)、办公、科研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燃放时间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第一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以外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起,每日8时至22时(春节期间每日7时至次日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高考、中考区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违规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在限制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开始后,将对城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有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五、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规定
(一)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各专营销售点要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悬挂于醒目位置。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严禁在禁放区域储存烟花爆竹。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基层组织应当协助辖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及向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昭阳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