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2-07-05 15:00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昭阳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公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昭阳区辖区内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昭阳区辖区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称参保人),可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保政策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1.农村户籍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500元5个档次;城镇户籍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2.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以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三、政府补贴
中央、省、、市、区各级政府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补贴。
1.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5元、省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元的基础养老金。
2.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区人民政府给予的每人每年5元的缴费补贴。
3.属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的,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区人民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4.属城乡重点优抚人员、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双女结扎户的,区人民政府每人每年代缴60元养老保险费,所选缴费档次差额由本人缴纳。参保人若同时符合两种及其以上再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一种缴费补贴。
(5)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
(6)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区人民政府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7)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人每年再分别给予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和45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补贴资金市级财政承担20%,区级财政承担80%。
(8)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缴费人员,缴费年限16―20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0元,缴费年限21―25年的每人每年补助20元,缴费年限在26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30元。资金来源市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50%。
(9)今后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以及政府给予的各项补助标准。
(10)区人民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当年的财政缴费补贴。
四、养老待遇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户籍在昭阳区内的)应当参保缴费。
2.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但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3.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
五、待遇发放
1.养老金发放。养老金由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统筹安排按时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2.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视情节轻重给予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三倍以下处罚,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承办银行为昭阳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
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和停保
1.参保人跨区转移养老保险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2.参保人在本区内转移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3.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4.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1)户籍转变时,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户籍转变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
七、手续办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均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由乡(镇、办事处)初审,区级经办机构复审。
特此公告
昭阳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二O一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