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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公告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1-09-08 12:47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巩固中心城市提升改造成果,改善市民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公园、广场、街道和医院、学校、居民区、党政机关等公共区域,以及在群众健身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

各类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促销活动和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或家庭室内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必须严格控制音量,边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干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

二、禁止超市、商铺、流动摊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每天21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居民区、文教区、医疗区等噪声敏感区域从事产生超标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因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必须持有昭阳区住建局同意的证明。

每天8时至21时,从事建筑施工(室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环境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防止施工作业噪声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四、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或公益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严格控制城市区域内机动车辆喇叭噪声,全天24小时禁止在城区内鸣笛。在执行非公务时严禁使用警报器。

六、“两考”期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和文化娱乐活动,公安、环保、住建、教育、文化、交通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昼夜巡查,公布举报电话,强化对高考、中考期间的环境噪声污染监管。

七、除春节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及使用电子鞭炮,包括红白喜事、乔迁新居、楼层封顶上梁和商业活动等。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环保、住建、林业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干扰、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环境噪声监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举报电话:0870―2158470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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