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1-08-04 11:16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昭通中心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现房销售备案后,方可预售商品房和销售商品房。
二、未办理《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广告公司和媒体不得为其发布广告,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进行营销活动。无预售许可证证号的宣传广告,为非法的、无效的广告。
三、商品房预售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每套房的售价,并提供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六、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确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七、对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曝光和处罚,问题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二)未取得《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三)以招募会员、交纳预购金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
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昭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