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9-11-13 09:29 作者:昭阳区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
昭通市昭阳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昭区地税发〔2009〕142号
昭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核定计税标准的通知
各股室、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租赁房屋和自有经营用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提高房产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
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昭阳城区不同地段的生产、经营情况,经区局研究,决定对全区出租房、自有经营性用房房产税核定计税标准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租房的核定 :
一级地段:经营用房 每平方米 200元/年
一般住房 每平方米 40元/年
二级地段:经营用房 每平方米150元/年
一般住房 每平方米 20元/年
三级地段(市区除一、二级地段以外的地段):
经营用房 每平方米 80元/年
一般住房 每平方米 10元/年
四级地段(各建制镇):经营用房 每平方米50元/年
二、自有经营用房房屋原值的核定:
(一)钢混结构、砖混结构 800元--1000/平方米
(二)其他结构 600元/平方米
三、其他相关问题的明确:
(一)各地段等级的划分及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以《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对区地税局关于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及等级税额请示的批复》(昭区政复〔2006〕24号)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纳税人能提供真实、准确的租金收入证明的,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征收
(三)原核定计税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