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阳区政府 更新时间:2006-01-17 17:39 作者:昭阳区政府 责任编辑: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城区内贮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区政通〔2006〕1号
2006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市民安全、文明、欢乐、祥和地欢度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昭阳区老城区分布较广容易引发火灾的实际,禁止在城区贮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禁止贮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东以环东路为界(含环东路),南以市民族中学、望海楼交叉路口以北为界,西以环西路为界(含环西路、珠泉路),北以龙泉路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为界。
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需鸣放礼花、礼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或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其燃放量及情节轻重,依据相应法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内违反本通告销售烟花爆竹的,除吊销《营业执照》外,并处没收烟花爆竹及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本通告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燃放、托运、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向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反映或举报。每个公民都应自觉维护城市管理,并相互转告,相互监督,杜绝在城区内贮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特此通告
二OO六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