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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区乡(科)级以上党委(党组)、行政领导班子200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责任制量化考核标准

来源:区委办  更新时间:2005-09-20 10:12  作者:中共昭阳区委办公室  责任编辑:

 

一、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责任制(15分)

1、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会和市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的,没及时全面传达贯彻区委全会和区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并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实际,没研究制定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体目标、任务和措施,没按照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党风廉政建设、没带头执行、率先垂范,执行责任制规定的,扣(1分)。

2、没联系实际,研究分析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没细化目标,与本机关职能任务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没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岗双职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有关规定,不敢抓,不敢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扣(2分)。

3、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没安排,部署、落实、宣传、组织所辖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廉政法规的;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没采取防范措施,不研究治理方法的;不及早告诫,及时提醒,严格要求,没注意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扣(2分)。

4、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不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落实执行情况,不听取汇报的,扣(2分)。

5、对责任书的落实没按规定分别于本年度的六月二十日和十一月三十日书面上报责任制书落实的半年和年终总结的,扣(6分)。

6、以上各项在落实过程中没有痕迹管理的,每缺一项扣(2分)。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管好下级领导班子。(10分)

1、没认真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保持共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推进“云岭先锋”工程,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的突出问题,从严加强本级班子和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的建设,不认真贯彻“为民、务实、清廉”要求,没有措施,未能见实效的,扣(2分)。

2、没有认真落实省委提出的“三句话”要求和“八条禁令”,不全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大局,讲团结,政令不畅通,没有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为群众谋利益的,扣(3分)。

3、不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不按“三严”、“四自”管理干部,发现问题和苗头,不及时处理,党政一把手不及时进行廉政谈话、告诫,早打招呼,严格要求,督促纠正,没解决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和“三难”问题,没摆正同人民群众关系的,扣(3分)。

4、没抓好下属和分管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推诿扯皮现象突出,没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扣(2分)。

三、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15分)。

1、没认真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扣(3分)。

2、不常抓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要规定,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政勤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的,扣(4分)。

3、不认真落实《中共昭通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党的作风建设的意见》。没抓好干部思想作风、工作纪律、机关作风、职业道德教育和党纪条规、法律法规教育的,扣(4分)。

4、不严格执行市委制定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不认真开展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的,扣(4分)。

四、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60分)。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20分)。

(1)、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不认真,顶风违纪,没按规定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不上报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的,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的,不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存在问题,班子闹无原则纠纷,不团结,群众不满意的,扣(4分)。

(2)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严格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三项制度的;各级领导干部不认真接受廉洁从政监督,没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在公务活动中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不认真落实《廉政准则》、“八条规定”、“八条禁令”的,扣(4分)。

(3)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不准利用婚丧嫁娶、乔迁、生日等事宜敛财;参加赌博的,“跑官要官的”;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若有违反其中之一的,扣(4分)。

(4)不准与该领导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事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领导干部不准在其配偶、子女开办的餐馆进行公款接待活动;不准干预组织人事部门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正常工作;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若有违反其中之一的,扣(4分)。

(5)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小汽车和在住房问题上以权谋私。若有违反其中之一的,扣(4分)。

2、严肃执纪,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防范和查处。(25分)

(1)不切实加强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不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重视群众揭发举报,信访工作,言路不通,不支持协助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发生在本单位(部门)的案件不核实、不办理,办理不认真的,扣(5分)。

(2)不及时认真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有关事项,不及时查办发生在所辖地方和部门的违纪违法案件,按规定需要及时向上级报告而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致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扣(5分)。

(3)在“十五”扶贫和西部大开发过程中,贪污挪用专项资金、扶贫、救灾、移民资金、养老保险金等直接损害群众利益和建设工程领域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处,本地方和部门、系统领导班子成员或对分管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报,或者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违纪违法现象失察的,扣(5分)。

(4)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或明显失察的;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和党内条规、行政法规,廉洁制度办理业务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人员、办案人员行使职责,或对检查人员、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或对上述情况失察的,扣(5分)。

(5)防范案件发生的措施不具体,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坚决,对发生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不主动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扣(5分)。

3、深化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15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严肃对待,不有效研究解决和制止纠正的;对本单位部门的廉洁自律,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不抓不管,对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扣(3分)。

(2)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得不到治理,药品采购不逐步纳入集中招投标采购;已取消的农民负担、企业负担、中小学收费和公路“三乱”的成果没得到巩固,发生反弹现象,上级规定得不到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不力,政令不通的,扣(3分)。

(3)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本系统的“三乱”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存在吃、拿、卡、要现象和“三难”问题的,没牢固树立“环境是生产力,环境是竞争力的思想”,树立投资者是上帝、引资者是功臣、破坏投资环境是罪人的观念的,扣(3分)。

(4)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不正之风纠而复生的;不按规定清理整顿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中介服务费,以及取消多头帐户的,扣(2分)。

(5)干部监督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得不到落实,村务、政务、厂务公开得不到全面推行,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全面具体,不按规定落实“收支两条线”、“有形市场”、“扶贫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制度的,、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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