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共昭阳区纪委 更新时间:2005-09-20 09:49 作者:中共昭阳区纪委 责任编辑:
最近,中共昭阳区纪委、区监察局依纪依法查处了原土城乡党委副书记、乡人民政府乡长龙国成的违纪案。现将龙国成违纪案的查处情况通报和剖析如下:
一、案情通报
龙国成,男,彝族,大专文化,1966年2月出生,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12月当选为土城乡土城村村委会主任。2002年元月在昭通市昭阳区土城乡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土城乡人民政府乡长,2002年8月任土城乡党委副书记(属选聘干部)。
(一)龙国成的违纪事实
经查,龙国成的违纪事实有三项:
1、土城乡司法所所长周兆能被社会上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殴打致轻伤,此后果作为土城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的龙国成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004年6月23日下午约14时许,土城乡司法所所长周兆能在乡兽医站被社会上七、八个不明身份的人殴打,导致其软组织受伤面积占表体总面积的9・75%,经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为:轻伤。在周兆能被打的整个过程中,作为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的龙国成站在乡兽医站门前的院坝内,对此事没有进行劝阻,没有采取相应果断措施制止事态的发生。
2、龙国成严重妨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2004年3月14日下午4时许,西城派出所接群众举报西城联盟茶室有人赌博。接报后,派出所民警带领联防队员到联盟茶室将涉嫌赌博的蒋文章等11人带至派出所,对参赌人员询问后留置在所内待处。当晚八时左右,茶室老板刘吉燕和土城乡乡长龙国成等人到西城派出所,由龙国成踢开门将蒋文章等留置人员强行带走,当时负责值班的三名联防队员极力阻止,其中一名联防队员被龙国成揪着衣领扯开,致使蒋文章等11名留置人员全部逃离派出所。
3、龙国成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
(1)弄虚作假、虚列支出,套取渔洞灌区专项资金
土城乡自二00一年开始实施渔洞灌区锦屏支沟、荷花高沟水利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工程永久性占地水田每亩补偿5000・00元,旱地每亩补偿4000・00元。临时性占地水田每亩补偿800・00元,旱地每亩补偿700元。临时性占用田地部分每亩拨给复耕费136・00元,另外难以复耕的补偿标准是按永久性占地补偿标准的50―70%进行一次性补偿。龙国成自二00二年担任土城乡乡长及乡渔洞灌区占地复耕领导组组长以来,借渔洞灌区在土城乡实施锦屏支沟、荷花高沟水利工程之机,授意和安排乡渔洞灌区占地复耕工作领导组成员采取虚拟农户花名册、虚拟和扩大难以复耕土地补偿面积、提高补偿标准等手段高出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所应拨付的数额上报,套取渔洞灌区专项资金2583360・38元。
(2)私设“小金库”,肆意开支
二00二年以来,龙国成授意和指使乡有关工作人员将套取渔洞灌区专项资金所得的2583360・38元加上乡财政帐上专项资金结余的430468・20元,共计3013828・58元形成“小金库”,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从中肆意开支。3013828・58元的“小金库”资金,2002年6月至2004年8月已支出1984511・34元。已支出的1984511・34元资金中,其中有单据未入帐的支出为1132349・76元,无任何依据支出的资金为852161・58元。自龙国成担任乡长以来两年零八个月的时间,土城乡用包括“小金库”资金在内的各种资金开支的吃喝费用就高达849156・30元(平均每天吃喝费用高达870多元)。在“小金库”资金中,龙国成个人经手支出了345500元,称拿去跑项目等用了,而跑项目等用途除龙国成本人自称外,其他无人知晓,无据可查。
(二)定性及处理意见
龙国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背离了党性原则和宗旨,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二00五年元月十七日中共昭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议讨论并报经中共昭阳区委二届十九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龙国成开除党籍的处分。
二00五年元月十七日区监察局局务会议讨论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政纪处理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龙国成行政撤职的政纪处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中涉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财物将视具体情况进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前,对龙国成的撤职处分正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