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民日报 更新时间:2016-01-26 09:26 作者:李国龙 责任编辑:
《通知》指出,学习贯彻《种子法》,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要坚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推进种子管理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坚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研改革和自主创新,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要坚持保护农民利益,健全企业行为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要坚持保障粮食安全,完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健全种子储备体系,规范种业对外交流合作,强化安全审查,确保种业安全。
贯彻实施《种子法》,要建立健全适应现代种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是建立鼓励创新的财政支持和品种权保护制度。完善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优化品种权申请、受理、审查和授权流程,健全品种权信息公开机制;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形成的种业科研成果依法公开转让制度,禁止私自交易。二是完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品种管理制度。以培育优质高产多抗广适、适宜机械化的新品种为目标,改革主要农作物品种品种审定制度,建立以种性安全为重点的“绿色”指标体系;扩宽品种试验渠道、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展自有品种试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科研单位联合体组织开展品种试验,纳入国家或省级试验统一管理;建立同一生态区省间引种备案制度,明确引种者责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全国统一、部省协同的要求,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三是健全种子企业准入和行为规范制度。合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取消注册资本、先证后照等要求,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方便申请者;针对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或代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建立县级备案制度,利用全国种业信息平台开展在线申请、许可审批和网上备案;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标签真实性制度和产地检疫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四是强化种业安全保障的产业监管制度。推行种子自愿认证制度,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结合标签标识信息实现可追溯;引进国外优良品种资源;建立种业外商投资和合作研发安全审查机制。
《通知》指出,切实履行《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任务,要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加大市场监督力度,推进种业体制改革,推动落实种业政策。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种能力和管理效能建设,要依法厘清和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加强县级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推进种业信息化建设和可追溯管理,强化管理执法效能和作风建设。加强贯彻实施《种子法》的组织领导,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强化普法培训宣传,开展贯彻实施情况督导检查。